对于古籍卷次在出版物上的标注问题,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2月13日批准、199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 15835-1995)(General rules for writing numerals in publication)第11条“引文标注”明文规定:“引文标注中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一般均使用阿拉伯数字。”也就是说,引证古籍,版次、卷次、页码等著录项必须与所据版本一致。众所周知,中国的古籍文献,版次、卷次、页码等都是使用汉字数字表达的,即便是今人整理、校注的古籍文献,其卷次、页码、内文中数字等也是一仍其旧,使用汉字数字(如《二十四史》)。引证古籍时,若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原来用汉字数字标识的版次、卷次、页码以及正文中的数字,那么在编校质量差错认定时就判为错。所以,笔者很想了解的是:“《历史研究》规范”关于古籍引证标注方式的规定中的示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卷次,是依据什么?这种不中不西的规定,究竟是与“传统的方法”相去远了还是近了?
第三,“《历史研究》规范”无视蓬勃发展的电子文献的存在。
CAJ-CD规范的一个明显的优点是充分考虑到了新兴的、发展迅速的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的存在。在CAJ-CD规定中,对电子参考文献区分了三大类型:数据库、计算机程序、电子公告;分别以DB、CP、EB标识。在这三大类文献之下,又根据电子文献载体的不同,将电子文献载体类型区分为四种:磁带(magnetic tape)、磁盘(disk)、光盘(CD-ROM)和联机网络(online);分别以MT、DK、CD和OL标识。引证电子文献,规定必须完整地标注出电子文献类型和电子文献载体类型。根据两者结合的原则,电子文献就包括:“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标识为DB/OL;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标识为M/CD;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标识为CP/DK;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标识为J/OL;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标识为EB/OL;等等。凡属网上电子文献,规定应标注文献所在网址、网上发布日期、引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