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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是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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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4 19:50: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曾经对“真正的法律”的本质及其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做了十分精辟的阐述。在马克思看来,“自由运动……是生命所固有的”,而疾病却使“生命的自由受到限制”。因此,自由是生命物的正常状态,生命物的存在“是自由的存在”,而“疾病”则是生命物的非正常状态,是对事物的生命的自由的否定;“真正的法律,……它反映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真正的法律”“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1]马克思关于“真正的法律”的本质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的原理,有助于我们理解具有学术共同体“学术宪章”性质的学术规范的实质及其与学术自由之间的辩证关系。
  
学术自由是一般自由在人们的学术实践活动领域的存在形式。自由总是现实的、活生生的、有生命的人的自由,是人的生命的自由存在。没有生命的因而对自由不可能有自觉意识的物体的自由也就是无。学术自由就是每一个学术共同体成员学术生命的自由运动,是学者学术生命所固有的内在的本质属性。学术规范是学术共同体必须严格遵守和切实履行的学术法律,是学术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是学术共同体作为独立的共同体存在的一种确证。学术规范的前提不是对学术生命的本质属性即学术自由的否定,相反地,它的前提是:承认学术自由是学术的正常状态,学术本身是学术自由的存在。如果说疾病对于生命健康状态的人说来是非正常状态,是一种不正常现象,那么学术实践中的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等非学术行为,就是健康生命状态的学术的非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现象,是对人们的学术生命的自由的限制甚至否定。因此,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之间没有任何的冲突,它只是同学术生活领域的那些作为非正常现象和非正常状态的非学术行为发生冲突,这种非学术行为违反了学术本身的常态,因而也就毁灭着学术自身和学者的学术生命。学术自由是在反对这些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等非学术行为中以学术规范(作为“学术宪章”)来体现自己的。
  
按照马克思的表述,学术规范根本不能成为压制学术自由的手段,它也“不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学术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学术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2]学术规范不仅是学术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是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而且对于每一个学术共同体的成员来说,它还是其学术生命的“自由运动”的法律保障。一个人违反了作为落体定律的重力定律而打算在空中飞舞,那就会受到伤害甚至要了自己的命。如果一个学者违反了普遍性的学术规范而打算在学术共同体中“飞舞”,同样就会危及自己作为一个学者的学术生命。学术自由是学术生命所固有的内在的本质属性。学术生命结束了,学术自由又从何谈起呢?所以,一个学者在违反学术规范、侵害学术自由时,也就是在侵害其学术生命,这种侵害学术生命的自杀性行为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而“惩罚”本身就是对其学术生命所固有的内在属性——学术自由——的承认。这就是说,学术规范下的“惩罚”,不是学术规范本身必然导致的结果,而是受到“惩罚”的学者无视学术自由而采取学术自杀性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可见,学术规范不是作为压制学术自由和预防学术犯罪的手段而存在的,而是作为对学术自由的肯定形式存在的,它也只有在作为对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时才能真正起规范的作用,真正地实现生活在学术共同体中的每一个学者的学术自由。
  
学术规范和在这些规范中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的学术自由的存在,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是人们对于学术自由从无意识转变成为自觉的有意识的必然产物,是学术之自觉为学术、学者之自觉为学者的体现,是独立的学术共同体形成的一种标志。从世界历史观察者的角度来看,独立的学术共同体的出现是现代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国家—政治生活与市民社会相分离在人们的精神生产实践领域的表现,因此,作为学术共同体法律的学术规范是现代学术所独有的东西,而非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从理论上讲,只要存在着人们的学术实践活动,就存在着与学术实践活动相适应的规范。但在现实的学术实践中,当学术规范不是以学术共同体法律的形式存在,即没有发展成为学术共同体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时,或者所谓的学术规范只是外在于学术的其他规范(如政治规则)的学术存在时,在学术规范中学术自由的存在就只具有个别的、实践的和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学术规范只是作为学术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起作用。在学术规范的个别化或者外在化的任性时代,所谓的学术自由无非是一小部分特权者压制乃至剥夺绝大部分学者学术自由的自由,也就是学术的不自由。不自由的学术是一种没有生命的学术。因为学术自由消失了,学术生命自然就停止了,学术也就不成其为学术。如果学术的发展和对于学术的确定不是取决于学术的性质本身,而是取决于外在于学术的、与学术的性质本身相对立的要素,如政治因素、意识形态因素,那么学术还能根据其自由本性而存在吗?学术还能有自己独立的生命形态吗?现实的客观实在的历史表明,没有生命的、不自由的学术就是学术的政治存在或者意识形态存在。在学术作为政治存在或者意识形态存在形式的时代里,真正的学术规范就只能存在于个别学者的个别的学术实践中,并表现为个别学者的个体性的学术经验,它既没有理论的自觉,更缺乏普遍的准效,因而它对于学术不起真正的规范作用,它也不能真正地实现学者的学术自由。学术作为政治存在的肯定形式就是学术的古代和中世纪形式,这样的学术是政治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合而为一的结果,是人的非人化在精神生产实践领域的表现。


最近十多年来学术规范建设的历程表明,学术规范就是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学术规范的提出及其广泛而又持久的讨论,最终以“学术宪章”的形式确定了下来,显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别学者的心血来潮,而应当视作是中国学者对学术自由的自觉意识逐渐发展的结果,同时它也是市民社会生活从政治生活的掩藏之中分离出来这一中国历史发展的伟大成就在学术领域的生动表现。当市民社会生活与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分离,市民社会只信奉自己的消费和消费能力的准则而不以政治和政治能力为行为准则以后,学者也就提出了独立的学术共同体的要求,“为学术而学术”、“纯学术”(如“纯文学”、“纯史学”等)口号的提出就是这种要求的反映。独立的学术共同体作为市民社会的一部分,正如市民社会有市民社会的行为规则一样,它也内在地要求有一套根据自己的性质本身引伸出来的行为规则。这就是说,学术要自觉为学术,学术共同体要自觉为学术共同体的独立存在,就必须自己为自己立法,以便充分体现学术作为学术自身存在的学术自由,为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进行“立法上的”认可。因此,在考察学术规范建设历程时,可以发现学术规范的提出及其讨论是与“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提出和论争惊人地同步的。这一学术现象的产生应当理解为中国现代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

学者自觉地只作为学者自身而存在,是人自觉其为现实的人的学术上的表现形式;学术自觉地只作为学术本身而存在,是学者自觉其为学者的思想形式上的表现和现实发展的必然结果。所以,人自觉其为现实人的存在,恰恰就是学术自由发展的根本前提和现实基础。当学者和他的学术从只是作为政治的一种肯定的存在形式中解放出来,“科学的春天”真正来到时,历史就为这种解放预备下了它自己的结果——学术自由。学术恢复了自由,也就是重新获得了自己的生命所固有的内在的本质属性。学术共同体就是人们的学术生命的形体存在,正如人的身体是人的生命的形体存在一样。学术规范作为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也就是人们的学术生命的内在本质属性的肯定存在,归根到底,它是人的生命的自由运动的本质属性在人的精神生产实践领域的现实表现。所以,对学术规范的否定,把学术规范与学术自由对立起来,或者把学术规范看做是外在于学术和学者自身行为的东西,也就是对学术自由本身的否定,进而是对人们的生命(包括学术生命)所固有的本质属性的一种否定。
  
马克思曾经指出:“生理上的规律只是在我的生命已不再是这些规律的生命,即患病的时候,这些规律才和我格格不入。”同理,“真正的法律”就是“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的法律,是人的自由运动的生命本质的一种确证。真正的“法律是不能预防人的行为的,因为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所以,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缩的,而且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这种表现为国家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规律才强制人成为自由的人。”[3]马克思在这里阐明的真正的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的原理同样适用于学术规范与学者学术自由之间的关系的说明。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学术规范根本就不是外在于学者的学术行为的,更不是外在于学者的学术生活和学术生命的。与其说学术规范的对象是作为学术主体的个体学者,毋宁说它的真正的对象是学者的学术行为,既指个体学者的学术行为,也指群体学者即学术共同体的学术行为。学术规范一旦离开了自己的对象即人(单数的和复数的)的学术行为,就成了抽象的、虚幻的东西,就不能真正地起作用。学术规范作为对学术自由的肯定存在,只能是内在于学者的学术行为、学术生活、学术生命的一种实在的东西,是学者的学术生命内在属性的肯定存在。规律就是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学术规范作为精神生产实践承担者的学者的学术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体现的就是学者与他的学术行为及其结果(学术作品等等)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在这种内在的本质联系中,学术规范并不对学者提出要求,而只是对学者的学术行为及其结果提出理性的法律上的要求。它对行为及其导致的结果是否符合学术性质本身的内在要求做出检验,而不考虑行为者是谁、行为者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在学术规范面前,一个人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只要是符合学术生命的本质属性即学术自由的行为和结果,那么该种行为和结果就是属于学术性质的。学术规范并不认为学术行为、学术产品仅仅是被称为“学者”的人的特权和专利。学术实践证明,学者并不能始终保证他的行为一定具有学术性质,有时他的所谓的学术行为、学术产品恰恰是非学术的,严重败坏学术的,是侵害学术生命的一种行为。在现实中,学者的全部行为和生活也只是部分地与学术发生关系。学术规范所考虑的就是学者的与学术发生关系的这部分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所以,如果说真正的法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那么真正的学术规范就是人的学术生活的自觉反映。只要一个人处身于学术的生活实践之中,学术规范就是这种生活实践向他提出的法律方面的、体现了学术自由的自然规律的必然要求,学术规范作为学术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就会对他起作用。只有当一个人的实际学术行为表明他不再服从学术自由的自然规律而他又企图继续过学术生活时,表现为学术共同体法律的学术自由的自然规律——学术规范——才强制他成为学术自由的人。当然,在这种时候,即当一个人在学术生活领域的实际行为表明是一种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性质的行为时,学术规范对于他来说才是一种似乎外在于他并且和他格格不入的东西,就像人在患病的时候生理上的规律似乎变成了一种外在于我的生命并且和我的生命格格不入的东西一样。所以说,学术规范在人的学术生活即学术自由的生活面前不是强制的、进攻的,而是退缩的,因为学术规范本身正是这种生活的自觉反映,是这种生活的肯定存在。
  
一切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学术腐败行为都是侵害学术生命的自由本质的非学术行为。当这些行为发生在人们的学术生活领域时,凡是热爱学术自由的人士都会责无旁贷地站出来进行谴责,并制止这些非学术行为的发生。反对学术规范的人,不去反对和清除真正限制和危害学术自由的各种学术“疾病”,却把攻击的矛头直接指向作为学术自由肯定存在和学术生活自觉反映的学术规范本身,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这不是和堂吉诃德一样让人觉得滑稽可笑吗?
  
在学术规范个别化和外在化、学术只是政治的肯定存在的时代,学者没有学术自由可言,学术也没有生命可言,甚至学者的肉体生命也因自己的学术而没有保障;在有了作为学术共同体法律的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学术规范的时代,学者的学术自由作为其学术生命所固有的本质属性而获得肯定的存在,学术真正充满了生命的活力。这是现实的学术史提供给我们的结论。这一历史结论的现实意义在于,对于生活在关于学术规范的讨论已经持续不断地进行了十多年,被誉为我国第一部“学术宪章”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已经颁布并正在付诸实施的时代的学者而言,热烈地拥抱学术自由,拥抱学术因这种自由的充分肯定而充满了光明和生命活力的学术规范化时代,就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注释:
[1]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1—73页。
[2]同上,第71页。
[3]同上,第72页。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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