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1869年2月26日向各州议会提出第15条宪法修正案之后,内华达州率先于1869年3月1日批准了该条修正案,随后西弗吉尼亚州于1869年3月3日批准。继西弗吉尼亚州、伊利诺伊州(1869年3月5日)、路易斯安那州(1869年3月5日)、北卡罗来纳州(1869年3月5日)、密歇根州(1869年3月8日)、威斯康星州(1869年3月9日)、缅因州(1869年3月11日)、马萨诸塞州(1869年3月12日)、阿肯色州(1869年3月15日)、南卡罗来纳州(1869年3月15日)、宾夕法尼亚州(1869年3月25日)之后,纽约州于1869年4月14日也批准了第15条修正案。然而,由于该州的反对势力强大,迫于压力,该州议会于1870年1月5日又通过决议撤回了其批准(and the legislature of the same State
passed a resolution January 5, 1870, to withdraw its
consent to it, which action it rescinded on March 30,
1970)。【注释】House of Representative,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Washington: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0), p.18.【注尾】
纽约州的这种“出尔反尔”的反常做法当时并未引起人们的过分关注,但到了第28个州艾奥瓦州1870年2月3日批准该条修正案时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此时,联邦政府便面临着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首先,如果此时宣布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已经完成,那么,则可能遭到纽约州的质疑。纽约州可能会说,我们的批准已经撤回,你们凭什么还将我们计算在内?在只有27个州批准的情形下即宣布该条修正案已经获得批准,这明显违反了宪法。考虑到纽约州当时的具体情况,由此而引发一场宪法诉讼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其次,如果联邦政府宣布纽约州的撤回行为无效,则其宪法依据何在?美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州批准之后便不能撤回。为了避免可能引起的宪法诉讼,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种十分谨慎且灵活的做法,即没有在艾奥瓦州1870年2月3日批准时宣布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已经完成,而是等到内布拉斯加1870年2月17日批准后才由国务卿于1870年3月30日正式宣布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已经完成。但是,为了表明不赞成纽约州的“出尔反尔”的撤回行为的立场,联邦政府仍将第15条宪法修正案的批准的完成日期定在第28个州艾奥瓦州的批准时间,即1870年2月3日;为了防止纽约州闹起来,同时又宣布有29个州批准了第15条宪法修正案。这样,即便是纽约州真的闹起来,反对将它列入批准的州之列,联邦政府只需将批准完成的日期后退到内布拉斯加批准的日期(1870年2月17日)即可(Ratification was completed on February 3,
1870, unless the withdrawal of ratification by New
York was effective; in which event ratification was
completed on February 17, when Nebraska ratified)。【注释】Ibid.【注尾】这样,即使纽约州坚持将它排除在外,还剩下28个州,仍然达到了3/4的宪法要求,第15条宪法修正案还是可以获得通过的。由此可见,美国联邦政府采取的这种能进能退的策略,是有意为之,而不是出于什么计算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