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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术规范”不可不守——与王彬彬先生商榷 [打印本页]

作者: 阿让    时间: 2009-9-14 19:09
标题: “学术规范”不可不守——与王彬彬先生商榷
读《南方周末》2001年11月1日“学者论坛”栏目王彬彬先生的“学术规范与学术标准”一文(下简作“王文”),良有感触。在国内学术界大力提倡遵守“学术规范”的今天,这篇标新立异的文章大有“举世皆醉吾独醒”的气概,只是文中多有牵强附会、似是而非的地方,令人难以信服,甚至产生一些歧义,故作文析之。  

王文给人最大的误解是,现今提倡“学术规范”导致了学术质量的下降,正如文中所言:“无数严守‘学术规范’的”专著“出了印刷厂就只配进造纸厂”。无可否认,目前确实存在许多学术著作“出了印刷厂就只配进造纸厂”的情况,但千万记住,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各色各样,肯定不单纯是因为这些著作严守了“学术规范”。同样有很多(甚至更多)不守“学术规范”的学术著作也“出了印刷厂就只配进造纸厂”。显而易见,进不进造纸厂与守不守“学术规范”是没有任何必然联系的。王文以上述情况来论证严守“学术规范”与“学术质量”低下之间的关系,实是大谬。  

不言而喻,我们更不能说:一些学术著作具有影响力、有意义是因为它们没有严守“学术规范”所致。这里必须明确一下,许多有影响力、有意义的书并非学术著作,世界各国大多如此,并非中国独有现象。如果不是学术著作,自然不需严守“学术规范”;但如果是一本学术专著,能使读者“获益匪浅”,要是再注意学术规范,岂非更佳?王文开篇援用了一本经济学的书为例证,恰恰说明了这个问题。我想,王文作者大概不是想说,他之所以推崇这本书是因为它没有严守“学术规范”吧?令王文作者产生“腹诽”的是有“大腕”级的学者对该书提出了其不合“学术规范”的批评。笔者以为,这个批评虽然有点苛刻,但也不失为一种正常的、合理的批评(没有谁规定不准批评有影响力的书),甚至可以说是善意的建议,希望这本有影响的学术专著能在“学术规范”方面做得更好。这完全不值得王文作者“腹诽”。笔者注意到,王文提及那位学界同行对那本书的批评,只谈了他针对该书的“学术规范”问题,并没有说他对它的影响和教益提出异议。因此,王文作者接下来的评论,就有点自我发挥,不免“冤枉好人”了。请看:“我想,即便这本书不合这位‘大腕’级人士心目中的规范,就能说明它一钱不值么?”——谁说它“一钱不值”了?  

王文又用了体育比赛的比喻来引证其无需太看重“学术规范”的论点,看似有理,但实际上是大大的谬误。王文称:“一个严守规则、从不犯规的运动员,未必就是一个好运动员”。——一句绝对正确的话。但不知王文作者是否同意:“一个不守规则、经常犯规的运动员,绝对不是一个好运动员!”?(请注意,是“绝对”,而不是“未必”。)国脚郝海东在最近“十强赛”上的良好表现,便证明他在痛定思痛之后对守“规范”有了深刻的认识,他肯定比王文作者更清醒地认识到:一个好运动员(或一个好学者),不需通过藐视规则来证明自己的优秀。  

王文另一个论证不需太在意“学术规范”的重要证据是,所谓“学术规范”是模模糊糊存在着的,且各个民族、各个时代有自己不同的“学术规范”,而今天中国学术界的学术规范“基本上是西方学术的规范”,“那些自以为很合规范的著作,如若严格按照西方的‘学术规范’来衡量,恐怕也是不够规范的”云云。王文作者这里正确地指出了一个实在的问题,即现今中国学术界的“规范”还不健全。但他由此引证的观点却未免荒唐。笔者以为,目前国内学界大力提倡“学术规范”,正是要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确立一套“健全”的、更为合理的当今“规范”。如果暂时还没有一套完善的、完全中国化的“规范”,那么,借鉴西方学界现存的规范也未尝不可,这与“崇洋媚外”毫不相干。“民族主义”、“传统主义”可以有很多施展身手的场所,不一定要导入学术规范领域。也许,像王文作者这样的智慧人士今后可以探讨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学术规范”,但如果王文作者没有兴趣做这件事,也大可不必提倡淡化、消极对待或干脆DIZHI“学术规范”。正如在其它任何领域一样,规则或章程的不健全,应是促使人们去健全章程的动力,而绝对不能成为不守规则的理由。  

说到其他领域,又想对王文关于“剽窃”的见解妄加评论一番。王文称:“在我看来,剽窃问题并不属于‘学术规范’的范畴。‘摩西十诫’里就有不准偷盗一条。不偷不窃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规范”。我不知道王文作者真是一位天真的理想主义者,抑或只是在写文章时假装认为:仅靠“摩西十诫”之类的基本社会规范就能消除世间的不当行为和罪行,达到天下大治。按照王文的逻辑,既然摩西十诫中早就有了“不许杀人”一条,杀人问题也就不属于“司法规范”的范畴了;既然十诫中早就有了“不许贪恋他人财物”一条,财产纠纷也就不属于“民法”或“商法”的范畴了;现代社会各个领域中种种繁琐具体的法规条文,实乃多此一举、庸人自扰。任何有健全理智的人都知道,在各个具体“范畴”中,“基本的社会规范”必须借助具体的规范得到体现,否则不过是空谈一场而已;基本社会规范与具体领域的规范是相互关联的,并不像王文所说的那样是有此无彼的。笔者以为,如果没有“学术规范”,学术“剽窃”就无从界定,正如同没有关于偷窃的“司法规范”,也就无法判定“盗窃罪”一样。目前国内学界(以及世界任何国家的学界)“学术规范”中有一条基本的原则,就是在引用他人学术著作之研究成果时,应该加以注明。这样做既是对被引用作者劳动的一种尊重,也可表明学界已有的研究状况,更可以防止一些人“贪天之功居为己有”。如果这一条原则不存在,一些人连篇累牍抄袭他人著作而又不加注说明的行为也就堂而皇之了。即使被人发现,被指责“剽窃”,他(她)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声称:“上帝作证,我每天都默诵‘摩西十诫’数遍,我从不偷盗。我只不过引用了别人的一些文字而已。你凭什么说这就是剽窃?谁规定我一定要加注说明的?告诉你,‘摩西十诫’有不许做假见证一条,你怎么连这点基本的社会规范都不懂?”反弄得责问者灰头土脸。  


话说回来,笔者自然是同意王文的一个基本论点的,即学术研究不能陷入八股式的文字写作。笔者只是不能同意王文表述、论证这个论点的方式。我想不揣冒昧地总结一下王文想说但没明确说出的核心思想:学术规范不是唯一的学术标准。绝对是一条真理!问题在于,谁说“学术规范是唯一的学术标准”了?因此,笔者觉得,或许以下这种表达更确切,更少一些歧义:吾辈学人在注意“学术规范”的同时还应力求著述思想内容上的创新。而在不守“规范”现象比比皆是的今日之中国学界,这同一个意思更应该从反方向来表述:吾辈学人在力求著述的思想内容创新时,还应注意遵守“学术规范”;“学术创新”决不能、也不需要以牺牲“学术规范”为代价——套用王文结尾的一段话:一个学者固然不能“仅凭严守规范便可傲视群伦”,但他(她)同样不能仅凭傲视群伦就不守规范——那样“真是不可救药了”!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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