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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严防抄袭剽窃?——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面临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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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ngxi6489
时间:
2009-9-14 18:53
标题:
如何严防抄袭剽窃?——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面临严峻考验
一年一度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和答辩高潮,就要到来了。按照钟敬文老的说法,“现在是农忙季节”。和已往不同,今年有些高校已经开始注意防止学位论文中抄袭行为的监管力度。例如,北京大学不仅已经开始匿名评审,而且还在印发的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表中特别提醒评审专家注意在学位论文中有无抄袭现象,这在过去是没有的。这同时表明,如何防止学位论文中的抄袭现象实在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2002年2月27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强调:“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学术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视、某些方面还比较严重的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问题,主要表现为:研究工作中少数人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或抄袭剽窃,......”“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文件指出要“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DIZHI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学位论文答辩、学术论文发表、......等方面要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防止重数量轻质量、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倾向”。“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
2002年3月15日,由北京大学第451次校长办公会通过的《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规定:“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大学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和博士后等。在北京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北京大学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下述学术道德规范:(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三)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四条 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第五条 教师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一)属于本规范第四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予以解聘或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教师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二)在人事录用、学术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三)对发现的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根据既定程序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作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第45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违反学术道德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规范。”
从北大文件看,尚不清楚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是否适用于《北京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规定,但是博士生和硕士生导师受到规定的约束是无疑的,而它的精神也应该适学位论文。教育部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当前学位论文审核中的问题的。
在笔者看来,这些原则规定对于严防抄袭、保障学位论文质量是有一定作用的,但是如何具体化和落到实处实在是一个大问题。
首先,切实实行真正的匿名评审制度。匿名评审,顾名思义是匿名,就是说学位论文的作者是不该清楚评审人的真名实姓的。北大承诺“评审人的姓名和意见将向被评审人保密”。可现在的情况不仅匿名流于形式,而且往往是关系户评审,甚至导师和学位论文答辩人共同商议提名评审人。在这种情况下,评审时出现“献爱心”活动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切实实行同行对口专家的评审机制。学位论文尤其是博士学位论文专业性极强,往往涉及不止一两个专业的学术问题。在目前“博导”什么都要“导”、也什么都敢“导”的情况下,博士生导师对于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往往不是本人的专题研究领域强项,即使同类课题但是研究重点和难点等问题也不一定为己所长,在把关时限于原则指点、结构框架和观点把关,个别章节抽看,极少仔细审读,更少核查所引资料。这就难以发现学位论文涉及引文的规范和抄袭等问题。因为导师自己没有看、没有查,而自以为没有问题往往存在,至于一个导师指导七八十来人,至少要看百多万字,这就更难避免了。
遴选评审专家时,由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不适当地强调评审人“必须是教授”、甚至“必须是博导”的条件,以“教授”甚至“博导”“职务”评审条件来限制更加适合评审的同行对口专家参加评审。这就造成了真正能够看出问题和发表真知灼见的专家没有可能参加评审,而对于该学位论文所论学术问题并不真正熟悉的名义上的有关系、有资格的“教授”和“博导”参加评审,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发现“抄袭”等问题恐怕也难,即使发现了能否严肃指出和处理也还是问题。
第三,建立学位论文复查制度。这种制度对于那些“漏网”的有抄袭行为的学位论文是一种补充防范措施。建议组织另外一些同行专业对口专家进行匿名复合。如果有足够的材料证明该学位论文有严重抄袭行为,尽管学位论文已经通过,学位已经授予,应提请专门委员会重新争议学位论文的合法性,同时作出相关决定。
第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学位论文若抄袭行为,学位论文撰写人责无旁贷;如果没有事实证明导师对此严加管束,则导师也负有管教不严的责任;如果导师明明知道存在抄袭行为,仍然准予答辩,甚至为之说情通过,则要追究导师的相关责任。为了对学术事业负责,建议所有出版博士学位论文文库或著作的出版社,在出版的博士学位论文专著中,明确说明导师和参与答辩的人员名单。
笔者希望,在今年的学位论文答辩潮中,在信守学术规范、严防抄袭等不良学风问题上,有关部门、研究生和导师能够交上令人满意的答案。
写于2002年5月31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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