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人学”非但不需要,甚而不允许严格的逻辑。譬如:“子曰: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引恶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中庸》) “执其两端(善与恶)而用其中”,这是中庸思想最现实的说法。然而,如果按照严格的逻辑来推断,中庸绝对不是“善行”,更不可能成为“天下之正道”。很简单,要想“执中”,必需先有“善”、“恶”两端。若据“善(恶)”而定“中”,结果“中”必不是“善”(当然也不是“恶”)。形式逻辑中最基本的公理叫做 The Law of the excluded middle (排中律):Ρ ∨ ~ Ρ。排中律说:一个判断(句子)要么真,要么伪,不存在第三种选择的可能。如果“善”是“善”,那么“中”就不可能是“善”。“中”既不是“善”,怎么能奉为“天下之正道”呢?反之,如果“中”是“正道”,那么怎么定“善”?更有甚者:根据排中律,根本就不存在“非善非恶”的“中”。同理,逻辑也不允许“不好不坏”的“好”。排中律是形式逻辑的基础(定理),动摇了排中律也就拆毁了形式逻辑。可见,逻辑与中庸的思想是相互对峙、彼此矛盾的;中庸的精神无疑是反逻辑的。逻辑以“非此即彼”为前提,而中庸则以“两兼”为根据。二者水火不容。其实,与其说中庸是反逻辑的,不如说逻辑并不能满足“人学”的需要。社会是复杂的,人事之理绝不能按照形式逻辑所谓“A是A”,“B是B”那样简单机械地运作。不仅“中庸”的命题如此,古代哲学上其他著名的哲理如“过犹不及、物极必反、相反相成”等等,都不能用形式逻辑来说明,更不是通过形式逻辑的推导而产生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形式逻辑对古人建立的人事哲学,不但没有帮助,反而还会搅乱视听,尤其是在形式逻辑刚刚萌芽之始。《荀子·非十二子》有言为证:
根据我们的研究,自春秋以来,汉语明显地开始运用以两个音节为一个音步的韵律结构(参冯胜利,1997)。这种以双音节为节奏的韵律模式,在构词与造句上,导致了双音短语、双音词汇以及骈比对偶的语言现象。韵律上的“二合一”(两个音节一个音步),导致了表达上的“二合一”(两字短语、两字词)。而它们又和当时“两极合一体”的思维方式,冥合无间。因此,有人主张:汉语的双音决定了汉人的两极性思维。然而,殊不知语言只是思维的工具之一。它能帮助甚至影响思维,但很难说语言可以决定思维(如Sapir 所持),因为哑人不能说没有思维。也有相反的主张,认为汉人两极性思维决定了汉语的双音与骈偶。然而,殊不知语言自有其独立的规律与结构。思维可以通过语言来表达,但思维的特点(不是本能)不能改变其所用以表达的语言法则。因此,思维的方式不可能决定语言的法则,同样,语言的法则也不可能决定思维的方式。然而,没有汉语,中国的辩证思维绝无如此尽致的发挥:汉语为辩证思维的表达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工具,并为它的充分发展创造了积极必要的有利条件。 我们说:两极性思维与骈偶式表达之间的“相符相应”,本质上虽说是“巧和”或“偶合”,但它们在各自的形成及发展的道路上,因彼此的“相行不悖”而可“相兼相容”。这无疑可以使它们相互促激以至于最终达到溶而为一、难解难分的“化合”结果。今人持“化合”的结果而谓开始的“相应(correlation)”为“因果”(国内及国外均有此说),殊不知“correlation is not causation”(相应不等于因果)。显然,否认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等于否认它们之间“互宜互利”彼此渗透的相互作用。相反,虽然对应的双方(两极思维与骈偶语言)在发生学上彼此独立各有其源,但其最终的“化合”则是预知的,甚至必然的,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