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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杨玉圣:学术的归学术 法律的归法律——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系列,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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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ruence
时间:
2009-9-14 18:39
标题:
杨玉圣:学术的归学术 法律的归法律——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系列,续)
杨玉圣按:
针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自2007年11月17日至12月23日,我曾先后写作过10篇答问录。这些答问录,主要是针对沈木珠教授夫妇案涉及的有关问题,释疑解惑,自得其乐。
万万不曾料到的是,据说这些答问录已成为今年5月16日沈木珠、张仲春教授夫妇分别、再次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本人侵犯其夫妇所谓名誉权的事由(不过,很遗憾,我至今尚未收到起诉状等材料)。
为明辨是非计,也为了广大学界师友、网友阅读便利计,现再次发布全文(之七至之十)。
“树欲静而风不止”。奈何?
再次感谢所有关注本案的朋友们!
2008年6月11日 11:30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七)
题记:
因往宁应诉,故《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延误了。恰好一个非常好的朋友,参加了12月11日上午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杨玉圣所谓侵犯其名誉案的庭审。事后,我与友人加以对话。
以下是对话的要点,也可以看作是该案的法庭实录。
2007年12月12日 凌晨
问:听说沈木珠教授夫妇变更其诉讼主体。这是怎么回事儿?
答:在李世洞教授作第一被告的案子中,沈木珠教授夫妇本来是诉学术批评网侵犯其所谓名誉权的。但是,如同我在答客问中引用孙晓莉律师的结论,学术批评网既非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不适合做被告。这是民事诉讼法的常识。
沈木珠院长作为首届十大青年法学家殊荣的获得者、作为现任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理应懂得上述常识,让人大跌眼镜。
问:法庭是什么态度呢?
答:从现有的事实看,也许鼓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本来就不该接这个烫手的山芋。当我们买好自京往宁地机票、一切准备就绪时,大约是10日上午十时左右,我接到本案主审法官沈法官的电话、告知沈木珠院长夫妇请求变更诉讼主体、询问是否同意其请求以及是否需要改变开庭时间时,我当即表示同意并且按原定时间开庭,因为我认为这本来就是一个事实并不复杂、是非明确、适用法律关系明确的案子,没有必要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问:可是,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这似乎是有很大的瑕疵的呀?
答: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确乎如此。面对原告变更诉讼主体(到了法庭上还知道原告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如撤消对原起诉状中的第二被告《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的起诉等,但我至今尚未拿到其新的起诉状),法庭应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也应另行起诉,重新立案。关于这一点,我的两位代理人孙晓莉律师、李毅律师都在法庭上作了明确的阐述。
问:请向没有机会出庭的朋友介绍一下双方的“嘉宾”吧?
答:原告方出庭的是南京财大法学院院长沈木珠教授和他的丈夫、南京财大国贸学院教授张仲春先生。代表第一被告、武汉大学李世洞教授出庭的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新强教授和本人;本人特别幸运,不但是第一被告李教授的代理人,而且还是当事人:由原来的第三被告“升格”为第二被告,本人的代理人是孙晓莉、李毅两位才女律师。
问:如果把庭审当作一场法律Show的话,除了你们六位“嘉宾”外,还得有“主持人”、“观众”等。能介绍一下吗?
答:本案采取简易程序,由沈菁法官一人审理。沈法官是南京市十大优秀法官荣誉的获得者,年轻,干练。法庭不大,能坐三十来人,除了少数来自南大、河海大学、南师大、《法制日报》的朋友外,其余为清一色的南京财大法学院的男生和女生,因此就旁听者的受教育层次而言,即使不是最高的,可能是相当之高的。可惜,因为法庭的布局不是像北京那样、原、被告双方不是面对面(而是正面面对法官)、因而难以看到这些南财法学院的年轻学子的表情。
问:确实是蛮有意思:旁听席上几乎是清一色的大学生,同时有来自三个大学的四个法学教授当面鼓、对面锣地对垒,能不精彩才怪呢!
答:就像孙新强教授所说的,虽然是法学界的同行,但以这样的身份、在法庭这样的场合见面,还是令人遗憾的。
问:老兄此前见过沈木珠教授夫妇吗?
答:此前只是在南财法学院的官方网站上看过沈木珠院长的身份证照片,未曾有机会见过真人,而他的丈夫张教授,连照片也未见过。
问:第一次见面,对沈木珠教授夫妇的印象如何?
答:沈木珠院长的形象要远远比身份证的照片鲜活得多,尽管人过中年,但还是相当有气质,儒雅,有修养。想当年,能够当选首届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能是吃素的吗?至于沈院长的丈夫,也就是张教授,第一印象也很深,个头不怎么高,敦实,长发,与沈院长的慈眉善目不同,此公眼睛里有凶光,像高傲好斗的公鸡,春风得意、目空一切、自得自信的样子,身体语言有些怪异(比如在整个庭审阶段,他的右手一直比比划划,或者指着我方或者法官、书记员),特别慷慨激昂,不愧是做过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的高人。
问:我也觉得张教授像黑道上的,流里流气,自以为是,简直是三无人员——无知、无耻、无赖!
答:我可不敢这么说。不然的话,张教授又要告我侵犯他的名誉权了。
问:那有什么可怕的?
答:老兄不知道吧?当年某副教授到武汉某大学工作的时候,因为有人写文章说其是“三无人员”,被告上法庭,而且赢了。
问:乖乖!这老先生是不是因为打这个官司尝到甜头了?
答:也许是吧。
问:我旁听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和老兄的案子的审理,发现这对法学教授夫妇对于李教授的文章看得特别重要,这是不是不正常啊?
答:百分之一百零一不正常。
问:此话怎讲?
答:张仲春教授反复强调:在他看来,由学术批评网蓄意策划、对其进行系统诽谤的特大案件中,李教授的文章乃“压轴的扛鼎之作”,李教授是武汉大学这样的名牌大学的知名学者,而据张教授说,李教授居然说他们夫妇是抄袭。
问:果真如此吗?
答:否!
问:为什么?
答:因为在李世洞教授的大作中,从未说过沈木珠教授夫妇是剽窃者。
问:奇也怪哉。他们为什么非要把这个“剽窃者”的帽子戴在自己的头上呢?
答:莫名其妙。非要把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这就叫“对号入座”,也可以叫“自取其辱”。
问:沈院长夫妇说学术批评网根本就不是正当的学术批评,是这样吗?
答:作为一个运行了近七年的网络学术平台,学界同仁已有共识,即学术批评网是一个纯学术的公益性的专业网站,其宗旨即“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问:法庭调查开始的时候,老兄为什么问沈院长是哪一年出生的?
答:沈院长在提交法庭的证据中,企图证明因为学术批评网发布了李世洞教授的文章而使其名誉受损,因此拿出她当选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的荣誉说事,她说她获得这个殊荣的时间是“1955年”。
问:真实情况呢?
答:这是一个问题。所以我问法官我可以向沈院长提一个问题吗?
问:法官怎么说?
答:法官同意我提问。我问沈木珠院长:“请问沈院长是哪一年出生的”?
问:沈院长怎么回答?
答:沈院长亲自、得意地说是1955年。
问:你怎么回应的?
答:我说:沈院长,您不会在出生那一年即当选为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吧?
问:她怎么说?
答:她说是笔误。我说,连这么重要的证据,作为法学院院长,你都搞错了,你如何让法庭相信你提供的证据是确实无误的?何况,你提供的这些所谓的证据,只是复印件,既没有法律公证,也没有原件可以比对。这叫我们如何相信你的证据呢?
问:有一点我印象很深,即张仲春教授进行了一系列推理,比方说他认为在李教授的心目中,他们夫妇就是全国性的三大抄袭剽窃案之一。老兄怎么看?
答:记得我在庭辩中是这样回应的:打官司,不是打想像,就是说,你张教授再有本事,又如何能知道远在武汉、素不相识的李世洞教授的内心是怎么想的呢?打官司,也不是打逻辑。打官司,靠的一是证据,二是法理、法条。
问:那么,这个案子的关键是什么?
答:我们先谈沈木珠教授夫妇诉李世洞教授一案。就本案而言,因为李教授在一篇学术评论中举了三个例子中的第三个例子涉及沈院长夫妇,结果成了第一被告。
问:这不是有点儿荒唐?
答:荒唐透顶。
问:庭审中,沈院长说因为学术批评网发布了李教授的文章,她的压力很大,经常晚上睡不着觉,因此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有道理吗?
答:没有任何道理。众所周知,像我们这些大学教授,睡不着觉,乃至失眠,是职业病,看不出沈院长失眠与李教授大作的任何关联性。退一步讲,即使两者之间有关联性,也不能凭借能言诡辩的沈院长的一面之辞,起码得有权威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问:张仲春教授说:李教授的文章是把他们两口子“订在剽窃的耻辱柱上”。是不是太过敏感了?
答:正是。按照心理学的解释,这也可能就叫“做贼心虚”、“不打自招”。
问:沈木珠院长说,“如果法院庭审判决他们是剽窃的话,李教授再慢慢批,我没有意见”,但现在就说夫妇剽窃,是不是该打折扣?
答:学术和卖衣服不一样,卖衣服可以打折扣,是为了促销。剽窃问题全然不同,要么没有抄袭,要么抄袭,不可能打折扣。如果万一不幸被证明是抄袭,那就是不可不扣的学术不端问题。能打折吗?
问:记得张仲春教授说他们是自己重复自己的,怎么能叫“克隆”呢?
答:请问研究知识产权的张大教授,按照你的高见,不叫“克隆”,该叫什么?
问:沈木珠院长夫妇说:学术批评网发表金许成、史豪鼓的文章,如果杨玉圣不能提供这两个作者的真实信息,那么就只能说是杨玉圣写的。
答:这是最荒诞不经的逻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署名权是作者的权利。作为学术网站的主持人,我没有权利、也不可能要求作者署本名。再说,我也不能透露投稿作者的信息,否则即涉嫌侵犯作者的隐私权。
问:沈院长夫妇说:你老兄是主张“学术批评必须要署本名”的?
答:大错特错。我主张“学术批评应当署本名”。请注意:“应当”跟“必须”,是完全不同的。
问:李教授侵犯了沈院长夫妇的名誉权了吗?
答:无论是根据事实还是法条,李教授都没有也不能侵犯这对教授夫妇的名誉权。
第一,李教授作为武汉大学一个老资格的历史学家,与任教于南京财大的沈教授夫妇,既非同事,也非同行,素不相识,无怨无仇,也没有任何的利益冲突。因此,李教授没有也不可能有主观故意侵权的意图。
第二,李教授是对一种学术现象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是一个学者的学术使命、学术责任的担当,而作为著名法学家的沈木珠教授及其丈夫难道有免于被批评的特权吗?记得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规定:“科技工作者要自觉接受舆论的监督。对严重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在准确把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其进行严厉鞭笞。”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规定:“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学术交流与学术争鸣。”“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第三,沈木珠教授夫妇,尤其是作为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荣誉获得者、教育部全国高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南京财大法学院首任院长的沈教授,她本身早就是一个带有公众人物性质的法学名家,因此应当有勇气、有自信面对来自学界的学术批评,包括正面的褒奖,也包括反面的批评,甚至包括负面评价。
问:你老兄作为第二被告,有何感触?
答:可遇而不可求。
问:听说贺卫方教授说过这个案子将“创造历史”?
答:是的。无论谁输谁赢,这个案子在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名誉权案等方面,都将为法治的中国经验留下痕迹。
问:你本人发表李教授的文章,构成了对沈木珠教授夫妇的侵权吗?
答:否。
问:请解释一下。
答:我本人作为学术批评网的创办人暨主持人,根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有关规定,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无论是从事实还是法律来讲,都没有也不可能构成侵权。
问:法庭不是想做调解吗?
答:法官为此做了努力,但原告拒绝法庭调解。而我方本来也不同意调解,因为这个案子涉及的是包括宪法权利在内的一系列原则问题,因此无论是李世洞教授还是我本人,都不会也不可能拿原则作交易。
问:一审何时判决?
答:不知道。
2007年12月12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转发 2007年12月14日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八)
题记:
此次南京之行,除了在鼓楼区人民法院应诉外,还在南大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中文系以及南师大法学院分别做了一场学术讲座,并见缝插针,与老友新朋聚会。14日自宁抵沪,开始沪上游学之旅。与此有关,本来应在两天前写出的关于12月11日下午庭审的实录,只得延迟至今。鉴于一直有朋友从北京、广东、湖北、吉林、山东、福建、江苏等地来信或电话,询问庭审究竟,我终于意识到这已不是“一个人的战斗”。于是,匆匆忙忙,起个大早,也就有了本篇答客问。
2007年12月15日 凌晨 于沪上
问:12月11日下午的案子,老兄是第一被告吧?
答:正是。
问:原来不是学术批评网是第一被告吗?
答:正是。
问:那为什么又改了呢?
答:唉!这对可乐的南财法学院院长夫妇一直搞不清楚学术批评网既非法人、也非其他组织,愣是把学术批评网给推上了被告席,还在南京的媒体一再宣扬和渲染。可怜的这一对活宝教授夫妇,到最后才总算开了窍,到法院要求变更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
问:不但可乐、可怜,而且也可恨。这不是在辱没自己的智商的同时,也把我们的人民法院认真地给羞辱了一把吗?鼓楼区人民法院可是南京市首善之区的法院啊?
答:也许,如此。
问:按照民事诉讼法,对于沈木珠教授夫妇这种连被告都没有弄明白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才对呀!为什么就接着开庭审理了呢?
答:不知道。
问:沈木珠教授夫妇还带了一批南财法学院的学生去旁听吗?
答:是的。至少有30人。
问:这两口子可真逗!是不是他们是在搞实践教学呀?
答:可能吧。
问:他们不怕在自己的学生面前丢丑吗?
答:不知道。
问:不以为耻,也就罢了,但反以为荣,就让人难以理喻了。这叫什么人呢?
答:不知道。
问:还是说说庭审的情况吧。听说沈木珠教授夫妇变更了诉讼请求?
答:从法官的问话中得知,他们把原来的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要求中的向“[被]诬蔑的18家期刊赔礼道歉……”去掉了。法官也明确告知原告:如果被告涉嫌侵犯了这18家刊物的权利,原告也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只能是这18家刊物以各自的名义、分别主张其权利。
问:法官的解释是专业的,也是对的。这对法学教授 “狗拿耗子”、越俎代苞,连基本的民法常识也没有,居然还是南财法学院的院长和教授。南京财经大学怎么了?
答:不了解其内幕。
问:那你们收到原告变更被告和诉求的起诉状了吗?
答:没有。截至目前(12月15日凌晨),始终没有拿到这份新的诉状。
问:是不是法院也被这对糊涂教授夫妇忽悠糊涂了?
答:不知道。
问:听说沈木珠教授夫妇一再要求你公开金许成、史豪鼓、兰诗的真实信息。这有道理吗?
答:没有任何道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的解释,计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五种情形。因此,要求公开作者信息,于法无据。而且,作者信息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畴。何况,我也不知道这些作者或网友究竟是何方高人。
问:沈院长夫妇为什么这么纠缠不休、不依不饶、要知道批评作者的信息呢?究竟是为了打击报复、秋后算账还是……?
答:不知道。
问:下午的庭审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下午的庭审从2:30开始到6点,主要是就金许成的两篇文章、史豪鼓的一篇文章、兰诗的一篇文章,进行法庭调查。
问:听说老兄向法庭提供了两大本的证据?
答:为一目了然计,我们事先在北京印制了上、下两大卷的书证资料,还拖了两大箱子原发报刊以备核查。
问:听说张仲春教授反复说金许成的文章“用心非常恶毒”、“恶毒的地方很多”、“诽谤性非常明显”。这个南财国贸学院的法学教授的阶级斗争这根弦是不是绷得太紧了?
答:绝对是。
问:张教授说他和沈院长是夫妻,经常做合作研究,为什么就不能相互分享彼此的研究成果呢?
答:这是傻子才会提的傻瓜问题。张仲春教授是沈木珠教授的丈夫,沈木珠教授是张仲春教授的妻子。对此,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法律关系上,都没有任何问题。无论是法庭还是作为被告的我们,均没有任何异议。作为夫妻,他们可以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做任何事情,比如过日子、买房子、生孩子、共同研究等等,当然也可以联名发表文章。但是,沈教授独立署名的文章发表以后,即使张教授是沈教授的丈夫,他也不能再署上自己的本名或笔名重复发表了。
问:张仲春教授说这不叫“克隆”,他说“克隆就是完全一样”,他们的文章是有修改的。
答:重复发表的文章,按沈木珠教授夫妇说,确实是做过一些修改,比如把“我国”改成“中国”。但是,这不叫“克隆”,还能叫什么呢?
问:沈教授认为金许成说她重复发表的文章有10篇是不对的,因为她自己说只有4篇是属于重复发表。
答:在这个问题上,沈教授想在数目字上做文章,机关算尽,但未必聪明。因为即使退一步,姑且按照她自己的说法,不也还是“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吗?金许成难道批评错了吗?
问:听说沈木珠院长举证说《金陵法律评论》是内刊,因此就不该算重复发表?
答:这完全是信口雌黄。《金陵法律评论》是《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的特刊,用的是该学报的正式刊号。我恰好有一个好友在该编辑部工作,从这位朋友事后提供的样刊看,《金陵法律评论》的刊号是ISSN 1001-4608 CN32-1030/C。
问:如此说来,法学院院长沈木珠不是在法庭上涉嫌提供伪证了吗?
答:不是不可能。
问:张仲春教授认为金许成先生说他“每年发表几十篇论文”是“诽谤”他?
答:未必如此。“几十篇”之说,可能是羡慕,也可能是妒嫉,还有可能使纳闷,但这通通与诽谤无关。最大的可能是:做过深圳大学宣传部部长(后被开除公职)的张教授,神经太过敏感了。
问:沈木珠教授说她关于海事法的文章是根据新形势、为了完善其观点而写的,因此金许成说她是抄袭,即是恶意诽谤。该怎么理解?
答:作为一个有责任感的法学家,如果与时俱进,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见解,是值得赞赏的,但是为何又从6年前自己已出版的书中搬用了六千字呢?如果这不叫“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又该叫什么?
问:沈木珠教授认为金许成以此为例批评她抄袭就是诽谤。是吗?
答:我一直非常纳闷:为什么沈木珠教授和他的丈夫张教授非要把“抄袭”的帽子往自己的头上戴呢?金许成先生明明使用的“抄自”字样,为什么非要改成“抄袭”呢?难道文抄公也会有十大中青年法学家那样魅力吗?
问:从心理学解释,可能是过度敏感使然。有一个成语叫“做贼心虚”,讲得就是这个道理。
答:八九不离十。
问:沈木珠院长说她的一篇文章发表后,又以她和孙岚联名的方式发表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现代法学》上,是为了帮助年轻教师完成工作量。这不是在“学雷锋”吗?
答:谁见过这样“学雷锋”的?即使如沈院长所说,第一,这并不具有证明力,因为这只是她信口而言,得需要当事人出庭作证。第二,即使事实确乎如此,但也违背了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该《学术规范》明确规定:“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
问:庭审的结果呢?
答:尚未完毕。因为当天下午7点,我将在南大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作一场“社区自治与中国的公民社会”的学术讲座,6:30必须离庭。两位代理人,一是北航法学院副院长孙新强教授,因为乘下午5:40的飞机返京,已在下午3:30提前退庭,另一位代理人李毅律师得乘夜间8:20的飞机回京,故必须在6:30前往机场赶。故我向法官提出请求,希望能在下午6:30之前休庭。
问:法官的态度呢?
答:法官表示理解和同意。
问:原告呢?
答:精神抖擞、斗争昂扬的张仲春教授表示异议,他愿意继续审下去,哪怕熬夜,也在所不辞。
问:法官怎么说?
答:法官说,法官和书记员也有休息的权利啊!
问:你怎么说?
答:我说没有关系,下次开庭,随时恭候。
问:就这么完了?
答:没完,但也没有什么戏了。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15日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九)
题记:
沈木珠教授夫妇案自从发生以来,一直受到媒体的关注。我本人作为当事人,也一再接到记者要 求访谈的电话、短信或者电子信件。但是,截至今日凌晨,除了案发之初接受过《新京报》《东方早报》(驻南京记者站)的电话采访、不久前接受过《法制日报》(驻江苏记者站)记者的当面采访、《社会科学报》(驻北京记者站)记者的书面采访外,我从未接受过其他记者的任何采访。由此,引发与友人的如下对话。
2007年12月17日 凌晨
问:我发现一个问题,你老兄是不是对媒体记者不怎么热情?
答:是吗?可是,我有很多的朋友就是记者啊!
问:既然如此,为什么从媒体上看不到你关于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的发言呀?
答:我不是已经连续写了八篇《答客问》了吗?
问:我的意思是为什么见不到记者对你的采访啊?
答:就这个案子而言,除了案发当初接受过《新京报》《东方早报》、不久前接受过《法制日报》《社会科学报》这四家报纸记者的采访外,我确实没有接受过其他记者的采访。
问:是因为没有其他的记者要求采访吗?
答:不是。
问:为什么拒绝采访呢?
答:一来我怕和生人打交道,尤其是怕不认识的记者;二来我担心是陷阱。
问:像沈木珠教授夫妇这样案子一立,记者立即跟进报道。你不觉得蹊跷吗?
答:相当蹊跷。从起诉状上的时间看,我注意到:沈教授夫妇是11月13日诉李世洞教授、《科学对社会的影响》和学术批评网、11月12日诉学术批评网的,而南京的《现代快报》11月14日就见报了。
问:正常情况下,文章见报周期是多少?
答:除非是特例,一般是3-5天。《现代快报》的文章是该报“封面看点”的重头文章,占其第五版四分之三的版面。一个学术话题引发的官司居然受到如此重视,显然不是仓促写就的。但从沈氏夫妇12、13日分别向法院起诉到报纸见报,如此紧凑:头一天立案,第二天长篇报道,很可能不是偶然的。
问:我还没有看到《现代快报》的报道。能简单介绍一下吗?
答:报道的题目是《南财大法学院院长为名誉连打三官司》。
问:这个标题是不是有明显的倾向性问题啊?
答:这个标题的倾向性是非常明显的,即把沈木珠这位“南财大法学院院长”树立为“为名誉连打三官司”的“硬婆子”这一正面形象。
问:内容呢?
答:最早的两小部分介绍有关事实,但有的说法严重失实。如称“‘金许成’文章出现后在学术界引发了轩然大波,而文章所指的沈木珠和张仲春立刻处在了漩涡的中心”,即完全是没有什么根据的夸大其词。
这篇报道的主体部分主要是引述沈木珠院长的话,而沈的话又几乎全是为自己辩解。比如,据报道:“‘如果硬说我这是重复发表也就算了,但是却扯到抄袭上。’沈木珠气愤地说,‘什么叫抄袭?我抄别人的论文才叫抄袭!这是最起码的常识’。”这段话,完全是借沈木珠的说法为沈木珠辩护,目的是抢占舆论先机,误导读者和法庭。但是,事实又是如何呢?撇开李世洞教授和学术批评网从来没有说沈木珠抄袭这一点不说,单是独立署名“沈木珠”、然后又署名“乔生”或“沈木珠、乔生”或“乔生、沈木珠”或“沈木珠、孙岚”发表这一事实,无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还是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的权威解释,后者发表的雷同的文章只能被认定为是对前者的文章的抄袭剽窃。这才是常识。沈木珠和张仲春(乔生)是夫妻,在生活上是“自己人”,但就知识产权来说,妻子独立署名发表的文章,即不应该也不能够再由丈夫署名、或者由夫妻共同署名发表。
再如,据报道:“‘网上的那些文章,我们在2005年11月就找公证处做了公证,但是一方面2005年以来学院公务繁忙,我作为院长,实在没有精力去打官司。’沈木珠说,‘但是这些侵权文章对我影响太大,教学、科研、学术交流都受到了严重影响,我的个人名誉也被严重贬损,不维权是不行了!’”从这段文字看,沈院长似乎受到了很多的委屈、比窦娥小姐还冤,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说是因为“2005年以来学院公务繁忙,我作为院长,实在没有精力去打官司”,那么,至今依然是院长、照样“公务繁忙”的沈木珠为什么就有精力打官司了呢?更可乐的是,沈院长还斩钉截铁地以“不维权是不行了!”的口号把自己打扮成“为名誉连打三场官司”的女英雄。
问:插一句,这俩口子为何拖了两年才打官司?
答:据说,因为金许成先生在文章中批评了沈院长的丈夫张仲春的文章“自我克隆、重复发表”并“涉嫌抄袭”,因此已经老大不小、曾经一度高就深圳大学党委宣传部部长、有四个笔名的张仲春老先生,在2005年评教授时被学校拿下,2006年申报教授时又被省高评委拿下,因此当2007年8月教授职称到手后,夫妇俩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上述报道所夸张的“为名誉连打三场官司”,其实是“秋后算账”,“反攻倒算”,打击报复。
问:这也可以叫“先下手为强”,“好哭的孩子有奶吃”。连报纸也跟着叫,放大声音,不就更有利了吗?
答:不光是《现代快报》,而且还有《南京日报》《南京晨报》也分别在11月15日迅即作了大幅报道,几乎是重复起诉状和沈木珠的话。据南京的朋友讲,当地电视台也做了专题讲题,据说画面上的沈木珠院长如泣如诉,口口声声要把官司打到底。
问:听说江苏电视台的“南京零距离”节目曾一再要求采访老兄?
答:是的。
问:这可是南京的电视节目中被公认为是属一属二的好节目呀。你为何不趁机露露脸呢?
答:还在12月11日上午庭审结束(大约中午十二点半)、正准备乘车离开时,“南京零距离”的记者就要求采访,我以上午的案子与下午的案子有关联为由而谢绝,记者留下名片,希望我在宁期间务必接受其采访。
当天晚上,该李姓记者不知从哪里搞到我的手机号,发短信说:他们“南京零距离”栏目“绝对不是沈木珠能摆平的媒体”,期望我能接受采访,又打电话,我仍以法庭审理尚未完结为由婉言谢绝。之后,该记者又以请教学术批评问题为名要求见面,并在短信中表示“不是采访,是请教,完全学术上的,关于学术批评这一块,说什么不说什么,完全取决于先生”。念其一再发短信、打电话,我说可以见一面,但一不录像、二不录音、三不做笔录,他表示同意。我告知这位年轻的李姓记者:12日晚上7点,我将在南大中文系做学术讲座,他可以在讲座后见我。
问:后来呢?
答:讲座完毕后,南师大的两位朋友请我到附近的酒吧,喝酒,品茶,聊天。这位李姓记者要求来见,并说因为刚下夜班,故带了同事和录像设备来。我说还是按照原来约定的“三不”原则、而且不能带同事和设备。这位记者来了后,神情很紧张的样子,不喝茶,不抽烟,在反复劝说下,喝了半小杯啤酒。我没有说几句话,两位朋友和他寒暄,但讲着讲着,他就谈起沈木珠院长的观点了,原来他刚刚在白天采访过沈院长。于是,我提出谈话到此结束,不能接受其采访,以后待案子终结再说。
问:你老兄的警惕性还蛮高的?
答:人生地不熟,不警惕,能行吗?何况,毕竟是在沈木珠做院长的地盘上,不得不防。记者走后,两位朋友也都夸我胆大心细,否则就上了圈套了。我分析说:沈木珠院长已经为案子上过一次当地的电视了,但那档节目没有什么影响力。而作为南京的电视品牌节目,如果“南京零距离”再做一期专题报道的话,将不仅有助于“维权”女院长再一次抛头露面、夸夸其谈,而且还可以借助电视的影响力干预司法判决,而上次节目她老人家是唱“独角儿戏”,如果这次节目也有我的镜头,不就给她当绿叶、愈发显得她老人家更光彩照人了吗?所以,我才不上这个套呢!
问:你是怎么发现记者的破绽的呢?
答:记者到时,刚刚晚上十点。他居然说是因为下夜班故想带同事和录像设备来。可是,有晚上十点下夜班的吗?这个谎撒得水平不高,漏了馅儿。这个李姓记者,据他自己说,是学工科的,又加上年轻,不够老到,被我识破了。
问: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看来不无道理呀!
答:我虽然有防范之心,但并未恶意度人,因此也就如实告知了这位记者我在南大中文系讲座的事儿。这个讲座的消息,未上网,也未见海报,知道的人不多,但在讲座后一时段的问答互动环节,仍发现有一位是沈木珠院长的女学生向我发难。现在回顾起来,很可能就是这位李姓记者向沈院长通风报信的。
问:南京的报纸、电视台这么感兴趣,是不是法院有意加大宣传力度的意思?
答:据确切的消息,对于沈木珠教授夫妇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从未主动联系过任何媒体。
问:这些报纸、电视台的记者这么起劲,为什么?
答:除了这些记者外,沈木珠院长和她那做过宣传部部长、一度风光无限的丈夫,大概略知一二。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17日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案答客问(之十)
题记:
《就沈木珠教授夫妇答客问》(系列)在网上发布后,陆续有南京财大法学院的网友在“沧海云帆论坛”等BBS发表了不少质疑意见。
此处略作回应,并讨教。
2007年12月22日 于杭州
问:听说老兄所服务的法大校友BBS沧海云帆论坛上有不少与兄有关的帖子,看过吗?
答:我在12月11日应诉完毕、然后在南大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中文系和南师大法学院做完讲座后,即往沪上,在上海社科院、华师大、上海师大做讲座,然后往杭州游学。因为出差在外、上网不方便,故一般不到BBS上溜达。因此,也就不怎么清楚沧海上的最新动向。
问:沧海上可热闹了!有一篇帖子叫《关于杨玉圣先生系列文章的看法》,作者是沧海新手“sixready”,他说他“研究了杨先生的整个系列的文章,个人感觉是这些文章基本上已经远离了杨先生所倡导的学术批判的主旨,这些文章串联在一起看来已经离题越来越远,更多的像是市井流氓的争吵,其中有比较多的情绪化的言辞以及杨先生出于主观立场的揣度。其实弄清楚这个问题的根源很简单,就是文章的界定问题,究竟是抄袭?重复发表?还是引用同一素材,而出于不同方面思考而阐述不同问题,新的有贡献和值得人们研究的问题,这个才是这件事情的本质!”老兄有何评论?
答:对于《答客问》系列,任何一个人都有做出自己的判断和批评的权利。感谢sixready对《答客问》的认真批评。我已经在跟贴中建议:第一,在现有的帖子的基础上,请他加以系统化,写成一篇摆事实、讲道理的文章,包括他对沈木珠教授案的详细意见、对不才的深刻批评,以便发布于学术批评网,同时将收入案结后出版的专题文集。第二,针对他一直觉得我在法大法学院作教授委屈的说法,我表示自己到法学院一年半了,尚无此感觉。不过,我可以补充说明的是:(1)本年度学校遴选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本人均未参加。(2)到2008年5月,即本人在法大满足五年服务期之际,我也许离开目前服务的单位。
至于上述网文中提出的关涉“事情的本质”的问题,确实是一个问题:究竟是重复发表,还是抄袭?从沈木珠教授夫妇的情况看,有的是重复发表,有的涉嫌抄袭:那些以同样一个作者的名字署名发表的文章,属于重复发表;那些先以“沈木珠”的名义发表,然后又以“沈木珠、乔生”或“乔生、沈木珠”或“乔生”或“张乔生”或“张仲春”名义发表的文章,在性质上属于抄袭剽窃。
问:“sixready”认为“就这个问题上法庭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毕竟法律是要依靠证据的,这些文章在法庭上原被告各自拿出证据,很容易就能够弄清楚的,杨先生完全没有以这种频繁的速度发文的必要,杨先生的一系列发文似乎很忽略了这一个简单的根源,总是在其他问题上纠缠。”你怎么看?
答:sixready作为一个法律人,可能觉得上法庭能解决问题。但是,事实上,有很多问题法庭可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无能为力的。比如,关于学术批评的问题,法庭大概就束手无策。问题的关键是:沈木珠教授夫妇是否是“自我克隆、重复发表”、“涉嫌抄袭”?对于这些事实,金许成先生的两篇批评文章已经提供了足够的事实,还需要法庭来认定吗?正如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一样,就学术批评与法律的关系而言,也理应学术的归学术、法律的归法律。就学术不端问题而言,沈木珠教授夫妇企图通过法律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很可能是适得其反。对于学术共同体而言,没有人能逃脱同行的监督与批评,更没有人能规避学术史大浪淘沙般的清理。就为人为事之道而言,既然做了那些鸡鸣狗盗之龌龊事,再企图掩耳盗铃,这不是自欺欺人吗?
问:另一位沧海新手snowsword在跟贴中抱怨说:“校园需要安静,杨老师总该在网上消停点儿;这个学术讨论网虽然是自由开放的,但是不要老拿自己那点事儿来浪费大家的宝贵学习时间,搞得该讨论的不讨论,不该讨论的瞎讨论,还弄得悲情泛滥,没决定走就开始有人送别有人挽留了。”是不是很有意思?
答:我确实在沧海上的“学者在线”板块转发过不少文章,那是考虑到法大同学上校园网也许更方便,以裨益于交流。是不是“浪费大家的宝贵学习时间”,还没有调查。至于我本人明年5月份是否走人,恐怕与同学们挽留与否没有关系。
问:沧海新手“波波夫”质问:“当杨老师在自己把持的网站上,绑住别人的手脚,对别人百般凌辱的时候,口口声声说自己公平公正搞正当的学术批评,这个时候,你们的宽容,正义感都跑到哪里去了???”
答:这可是天大的误会。学术批评网何时“捆住别人的手脚,对别人百般凌辱”?这不会是指对沈木珠教授夫妇的评论吧?
问:沧海新手“布谷鸟”质问:“杨老师……在自己专业、在学术批评这个很闹的领地里,杨老师是否问心无愧的经营了?是否进行着正当的学术批评了?不需要多费心就可以在网上搜到他重复发表的论文,他又凭什么指责甚至可能是诬蔑其它学者?在他学术批评网上,他怎么能将其它学者发表过的文章稍作修改就登出来为自己说话呢?他怎么可以将诉状、律师函上个别字眼修改后就登出来加以批判?更有甚者,就是那一系列‘答客问’,借不知名的‘客’之口侮辱他人是‘无知、无耻、无赖’,这本身不是在诠释着一种无德的行径吗?杨老师躲了,可是您的言辞都挂在了王海桑[按:沧海],躲得过世人的眼睛,躲得过您的良知吗?我也不想吵,但是沈教授的法学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不是几句话就能贬低的……”。
答:我注意到,最近的沧海上出现了一系列的新ID。挺好!这说明,沧海有容乃大,已经越出了法大而成为包括南财法学院在内的学生锻炼水性的沧海了。我想说明的是:第一,包括我自己在内,对“沈教授的法学成果……不是几句话就能贬低的”尚未提出异议,但其“重复发表”、“涉嫌抄袭”的事实,也是“有目共睹”的。第二,我本人相信学术批评网是问心无愧的,学术批评是正当的。第三,我本人从未“指责甚至可能是诬蔑”沈木珠教授和他的丈夫。第四,学术批评网从未“将其它学者发表过的文章稍作修改就登出来为自己说话”,也从未“将诉状、律师函上个别字眼修改后就登出来加以批判”。至于某教授是不是“无知、无耻、无赖”,乃一家之言,某教授若不服,可以进一步讨论,也可以到法院单独起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12月10日上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法官曾六次警告沈院长的丈夫,结果这位国贸学院的法学教授最后不得不站起来向法官道歉。我相信,这一幕应该是包括南财法学院的三十多名大学生在内的旁听者都可以见证的。
问:沧海新手goodgoodstudy说:“听过杨老师的讲座,呼‘周叶中’教授‘野种’,唤‘范健’教授‘犯贱’”?
答:在12月12日晚上南大中文系的讲座中,我确实说过:有些当选为全国十大中青年法学家的著名法学家的名字,像我这个普通话发音不准的山东人,念起来就很麻烦,如Shen Muzhu、ZhouYezhong、Fan Jian。但是,说“呼‘周叶中’教授‘野种’,唤‘范健’教授‘犯贱’”,是goodgoodstudy的想像和演绎。而且,我在现场还见过这位沧海新手,是沈木珠教授和他的丈夫乔生的一位漂亮女生。
问:看来,老兄的普通话发音还得好好修练。但是,也只能这么发音啊!该不会有什么麻烦吧?
答:就是因为发音的问题,据说还真是引起了一场风波。沈木珠教授夫妇先后两次找到南大中文系胡搅蛮缠,第二次据说还带了七个人去,搞人海战术,指责我在南大中文系的讲座中侮辱了沈教授的人格,理由据说是我在讲座中把沈教授的大名念成了“Shen Muzhu”。无独有偶,南大法学院的首任院长范健教授,据说第二天从沈教授那里得到消息后,也到南大党委讨说法,理由同样是我在讲座中把他的大名念成了“Fan Jian”。因为我的普通话糟糕,结果害得请我做讲座的南大中文系的朋友惹了一身臊,这倒是我一直难以释怀的。
问:网友syn314发现这些质问老兄的ID“差不多都是一周之内新注册的。既然这么‘有想法有道理’的东西,何必套个马甲上来发,还怕有人打击报复你不成么。还是说,楼上有几位干脆就是南×××大学的学生呢”。网友aigoman也发现:“简单研究了一下,不排除南方某法学院的一批人集体注册我们沧海来捣乱的可能性~~~~~~~~大家注意!”
答:这没有什么可奇怪的。想想看,能有50多位南财法学院的学生声援团去法院旁听(可惜法庭坐不下这么多学生),就知道沈木珠院长夫妇在南财法学院有多么了不起的感召力了。再想想看,还有沈院长的学生到我在南大的讲座上去探班,就可以知道沈院长夫妇的出其不意之招了。由此,打入沧海,搅一通浑水,混淆一番视听,又有何难哉?
问:沧海上还转发了一篇新语丝首发的一篇署名“一声吼”的《飘忽不定的杨玉圣,能不能讲究些“规范”》,其中说:“杨玉圣同志利用自己主持学术批评网和法大学术网的机会,除了把两年前的有关文章及回应等信函都在学术批评网上重新发布一遍、挂在首页之外,还亲自上阵,把他的那些‘答客问’全都罗列在学术批评网和法大学术网的首页,基本上把学术批评网的前四个栏目、法大学术网的‘学报同仁新论’栏目变成了对沈木珠及张仲春进行大批判的场地。不但如此,杨玉圣同志还亲自把部分‘答客问’张贴到沧海云帆论坛,进一步扩大自己的影响。反观沈木珠夫妇,却没有类似的地盘可以辩解、回应,其处境之不利显而易见。杨玉圣同志的行为,合乎一个讲究‘规范’的教授的身份吗?”
答:据知情人告知,“一声吼”是一位法大的同事,因此颇关心学术批评网、法大学术网和沧海云帆论坛。这其实没有什么。至于说“反观沈木珠夫妇,却没有类似的地盘可以辩解、回应,其处境之不利显而易见”,显然是属于瞎操心。新语丝不就是现成的吗?办网站、开博客,不都是易如反掌吗?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7年12月23日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发布 20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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