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作为北大、耶鲁和哈佛三所世界名校毕业的双博士(耶鲁大学人类学博士Ph.D.和哈佛大学法律博士 J.D.),许传玺先生成为迄今为止唯一一名中国大陆人士荣获American Law Institute(美国法律研究院/所/协会)所授予之Member(院士/研究员/会员)头衔及荣誉,当之无愧。这不仅是他个人所得之荣誉,也是他所服务之学校——中国政法大学之荣誉,亦是中国之荣誉,他乃当今中国法律界人士之骄傲和榜样!这一殊荣,本应该得到肯定和鼓励,作为许传玺教授所服务的教育机构——中国政法大学确实为此于去年年底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隆重的庆祝仪式,并通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等十多家新闻媒体广为宣传报道,全国各地法律界同仁为之瞩目。
[批评者提出质疑、批评,当然令当事者觉得扫兴,但当事者的掩耳盗铃、装聋作哑、欲盖弥彰、浪费腐败等行径就不令人扫兴乃至愤怒了吗?所谓批评者“借此行不轨”、“因此而生嫉妒之心”,又一次显露出小吴的小人之心,未免小看了批评者的“自愿和良知”。庆祝仪式固然是官方行为,但如果没有许院士的发动和有意误导,这台戏是唱不起来的。所谓庆祝活动“并非许传玺教授个人之行为和所能左右”云云,怕是小看了许院士的能量。许院士仅仅凭借一个哈佛的J.D.就能谋得中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之职,其能量和骗人的本事显然非同小可。否则,如果仅凭许院士在国外取得的那点可怜的学术成果(许院士在国外发表过自己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吗?在许院士的简历中似乎没有见到),没有简历中各种耀眼的光环,许院士最多谋一个副教授职位而已。实际上,许院士当年到清华大学求职的时候,就被清华大学法学院拒绝了(当然,那时还是王保树教授做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院长,而不是这一次丢人现眼地到人民大会堂为许院士捧臭脚的王晨光院长。说起来,王晨光与许院士之间还是有过合作关系的,因为在许院士的简历中,就列有“Contract Law (合同法), 载王晨光、张宪初主编,Introduction to Chinese Law (《中国法概论》),香港及新加坡:Sweet & Maxwell 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的内容。王晨光好歹也在美国呆过,不可能不知道LAI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从王晨光“代表与会嘉宾讲话”的内容来看,王晨光“认为仅仅祝贺许教授的当选是不够的,只有在此基础上加强借鉴国外法学的先进经验,加强与国外法学界的交流才能使这个荣誉更加有意义。”在这里,王晨光没有像中国政法大学的校长和书记那样大肆吹捧许院士当选的重要性,而是比较委婉地指出要以此为基础加强借鉴国外法学的先进经验和与国外法学界的交流,暗示着王晨光可能知道LAI的院士面目的真相,只是不愿意戳穿而已。果如此,那么王院长处世之圆滑简直要令人赞叹了 )。中美法学院里就有耶鲁大学的JD,显然没有许院士那么吃香,只混了个副教授。当然,中国政法大学也许看到了许院士的人类学博士经历,但这个比JD要硬得多的博士,显然不足以成为许院士被聘为法学教授、博导和中美法学院院长的理由,到北大社会学系也许可以拼一个副教授职位。]
“许传玺事件”前后之经过和缘由,正如正来教授总结的那样,该场讨论“主要关注的是这样两个问题:第一,American Law Institute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以及该机构的member是否可以翻译成“院士”;第二,在许传玺学术“简历”中,是否可以按许传玺那样,把research fellow(研究人员)翻译成“研究员”、把《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翻译成“《耶鲁人类学学刊》”、把《美国比较法学刊》的“编辑”翻译成“编委”、把耶鲁大学给在校研究生发放的“奖学金”或“助学金”翻译成耶鲁大学“校级研究奖金获得者”,等等。”这是非常客观而全面的总结。因为之前许传玺教授所在学校之同事——杨玉圣教授所质疑的问题和随后发表严厉批评的留美法律学者——袁时伟先生之言论,基本上都集中于上述两个问题而展开评论。
所以,笔者在此也仅集中这两个问题而展开讨论,发表一己之见。
首先,关于American Law Institute及其member的对应中文译名问题。其中American Law Institute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好,还是“美国法律协会”更好,没有标准和定论,在国家有关方面最终确定之前,只能是一个争议。当然其 member也就无所谓“院士”或“成员、研究员”更妥了。这本来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就像美国名著《Gone with the wind》对应的中文译名一样,既有翻译成《飘》的,也有翻译成《乱世佳人》的,谁能评定哪个更优?哪个更规范呢?同样地,Cambridge这个词既有人译成“康桥”和“剑桥”的,也有“坎布里奇” 这样一个我们许多中国大陆人都不太熟悉的译名。还有San Francisco,既有“旧金山”译名说,也有“三幡市”一说。难道President中文译为“主席”、“总裁”就一定是国家主席么?我们的政协主席也是主席的称谓,中央和地方都叫主席,难道其含义和地位一定要跟国家主席一样么?反之,“主席”一词的英文译名难道一定且只能对译成 “President” ?而不能译成“Chairman”么?同样地,“院士”对应的英文译名难道一定且只能是“Academician”?而不能有其他特定语境下的对译方法或译名么?如果单个的词语因其所处的语言环境不同而有特殊的翻译和意义的话,那我们不妨列举同样的机构名称对译考证一下。如美国大学中设有法律教学的机构多数英文名称为Law School or School of Law(Yale Law School, Harvard Law School),我们对译成中文的时候,是翻译成“法学院”呢,还是“法律学校”?如果应翻译为“法律学校”,那么所有在这类“学校”就读过的国人是不是都应该被重新核查呢?同样地,美国大学中设置商业管理的教学机构多数英文名称为Business School or School of Business,我们又该如何翻译成对应的中文呢?难道Harvard Business School 一定要跟国内对应的机构如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或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一致或基本一致地翻译成“哈佛经济管理学院”或“哈佛管理学院”么?更有甚者,有人居然试图将美国各大学法学院的主要法律学位JD(Juris Doctor or Doctor of Jurisprudence)翻译成法律本科或硕士。请问Doctor是译成学士、硕士还是博士,哪个更好?哪个更适合中文语境下对应的学位?如果照这位法律学者的说“法”去理解和评判的话,那么许传玺教授所获Harvard Law School的JD学位也只能翻译成“哈佛法律学校“的“法学士”或顶多译成“法硕士”,怎么够上法博士呢?其简历所述岂不成“伪造”之“罪名”?
[小吴举了这么多术语翻译的例子,无非是想说明许院士将American Law Institute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将其member翻译成“院士”是可以的,或者这只是一个有争议的学术上的问题,不必揪住不放。不知道小吴是装糊涂还是忽略了,许院士的头衔,在中国的语境下并不是一个翻译问题,而是借翻译之名猎取名利、夸大宣传、弄虚作假的问题,是让中国的教育主管部门和中国政法大学丢人现眼、浪费钱财的问题,是让中国政法大学辛勤工作的其他老师们感到不平、羞耻和愤怒的问题。如果许院士只是在家里翻译着玩玩,那么无论他把LAI的member翻译成院士、成员、主席或者牛粪什么的,没有人会理睬他。但是,许院士要将member翻译成院士,并试图带着这顶帽子接受人们的顶礼膜拜,在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或者中国政法大学的主页上招摇撞骗,那么就必须承受人们的质疑和批评。小吴说到JD的翻译,不管其字面含义如何,它在国内的参照物大概只有法律硕士与之相当,而不可能是法学博士。这也是国内通常将JD翻译为“法博士”或“法律博士”,而不是翻译为“法学博士”的原因。在美国拿个JD,从许院士的经历看,只需要三年的法学教育。但是在国内,要想拿个法学博士,往往需要接受十年的法学教育(即本科四年、硕士三年、博士三年。当然,也有从其他专业的硕士直接考取法学专业的博士生,从而三年就可拿到法学博士学位的,但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以许院士三年的JD教育经历和少得可怜的研究成果(在到中国政法大学之前,没见到许院士在国内发表过文章。在国外与王利明教授合作的中国合同法原则的文章,显然是王利明写的,许院士也许有翻译的功劳),在中国政法大学竟然谋得院长、教授和博导职位,已经是非常非常地不正常了。据说,许院士在中国政法大学被评为教授,并不是参加评议的政法大学的教授们眼光低,而是出于学校领导一而再、再而三的授意,先后召开了几次会议后才勉强被通过的。在该校,评定为教授,至少需要一本专著、五篇指定的核心期刊论文,并有为本科生授课的课时量的要求;评为博导的标准还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衡量,许院士在回国之初,仅仅靠他简历上写的那些合作成果,恐怕连副教授也评不上。]
请问诸位学长:在没有国家级权威机构确认之前,我们如何确定“American Law Institute”翻译成“美国法律研究院”是对还是错,我们如何确定member在特定的语境下不能对译成“院士”,我们如何确定“Research Fellow”不能翻译成“研究员”,我们该相信谁的翻译。这都是争议的问题。即无定论,也就不存在谁对谁错了。即使Institute翻译成“研究院” 值得商讨,member翻译成“院士”欠妥的话,我们也只能本着学术探讨的心态与许传玺教授进行对话或相互商讨啊,又何必刁难人甚至群起而攻之呢。连给人改正的机会或说话的余地都不给,穷追不舍,进而超出一定的限度攻击他人,这是我们品学之士为人处事的态度么。况且中国政法大学校方借此机会宣传报道该校和中美法学院,那也不是许传玺教授个人所能左右的啊。我们又怎么能将责任推到许传玺教授个人之上而对其进行“声讨”呢。仔细想想,许传玺教授真的需要通过这样的方式去哗众取宠么。
主要由耶鲁人类学系学生主办并编辑的Yale Journal of Anthropology 难道就一定要翻译成《耶鲁学生人类学学刊》而不能翻译成《耶鲁人类学学刊》么?难道同样由耶鲁法学院学生或哈佛法学院学生主办并编辑的Yale Law Journal (《耶鲁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哈佛法律评论》)就一定且只能对应地翻译成《耶鲁学生法律学刊》和《哈佛学生法律评论》么?同样地,能入选上述学刊或评论编辑的均为该学刊或评论的编委,当属无可争议。因为凡入选者均为该学刊或评论刊物所属学科之最优秀学生代表。这跟国内校级学刊或评论主要由“官方”把持完全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