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论证角度来看,一如前述,苏力乃是在吉尔兹的影响下直接用他所提出的“地方性知识”这个术语来指称各种法律的。众所周知,在吉尔兹那里,“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ent),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101]吉尔兹此一观点的核心,在我看来,乃是“本地想象”以及由此而建构起来的“文化意义世界”:前者一如他所言:“任何地方的‘法律’都是对真实进行想象的特定方式的一部分”[102],而后者亦如他所言:地方性知识实际上就是人“自己织就的分类甄别意指之网”(webs of signification)[103]或者我所谓的“文化意义世界”。正是巴厘岛、伊斯兰、印度和马来亚等地的“分类甄别意指之网”或“文化意义世界”截然不同于西方世界的有关事实与规范的“分类甄别意指之网”或“文化意义世界”,我们才没有道德上的理由用一种象征某种价值和意义的法律系统对另一种与之在道德上处于平等地位的象征另一种价值和意义的法律系统做道德上的优劣评价。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苏力所谓的那种“地方性知识”,首先不是或者不同于吉尔兹意义上的“分类甄别意指之网”或“文化意义世界”,正如他本人所言,“我所使用的地方性知识受到吉尔兹(Local Knowledge,Basic Press,1983)的启发,但是有重大不同。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虽说是地方性的,但他的分析脉络却也同时赋予了这种地方性知识以同质性;而我所说的地方性知识是具体的知识,是与locality相联系才有意义的知识,是交流不经济并因此不一定值得批量文本化的知识。”[104]具体来说,吉尔兹所强调的是阐释,而苏力所强调的则是功能;吉尔兹所寻求的是意义,而苏力所“凝视”的则是功效;吉尔兹所主张的是对那种不应当做道德评价的地方性知识予以承认并进行理解,而苏力所主张的则是对那种在知识上无所谓优劣但却可以进行功效评价和道德评价的地方性知识予以关注。[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