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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编排方式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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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engxi6489
时间:
2009-9-14 18:04
标题:
注释编排方式略议
“注”、“注解”、“注释”,根据商务印书馆1996年修订本《现代汉语词典》,都是“用文字来解释字句”或“解释字句的文字”的意思。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于1999年1月12日印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简称CAJ-CD规范)之前,绝大多数期刊都不区分“注释”和“参考文献”,而采用“注释”的方式标注引文出处和解释、说明正文字句,其编排位置或采用随页脚注,或采用篇后尾注。自从CAJ-CD规范颁发之后,越来越多的期刊采用该规范,注释与参考文献分道扬镳,注释编排方式开始走向统一。但由于积习难改,有不少期刊特别是京城的一些著名期刊不愿改变数十年来已经习惯了的、铅排时代的注释规范,大多数作者对新的注释规范也难以在短时期内适应,新的注释规范本身也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因此而导致了新旧注释方式之优劣的争议,大有新旧两种注释方式并存、并进而导致学者因此而分流之势。
注释编排方式之争其实隐含着学术规范中的专业性技术规范如何从火与铅的时代进入数字化电脑时代的问题。
“注”在中国传统学术(20世纪前的学术)中本是做学问的一种方式。注是由经派生出来的。中国早期的文化典籍被后世称为“经”。后来由于时代的不同,后人对“经”义已难以弄明白,为了解释“经”,也为了传习的需要,便出现了为“经”作注的“传”。再后来,“经”和“传”人们也看不懂了,于是出现了再为“经”或“传”作注的“注”,以至为“传”或“注”再作注的“疏”。“传”、“注”和“疏”其实都是“注”,其本质都是为前人的著述的字或句或义进行解释。与古人不同的是,现代人不仅给古人的著述作注,也为自己的著述作注。在古代,司马光曾经给自己的著述《资治通鉴》做过类似于现代人的注释的考异工作,但《通鉴》与《考异》原本是分开的,是后人为了阅读与检索的方便才把它们合在了一起。在古代,注释的方式一般是“双行夹注”,即注释的文字夹在正文中间,而采用双行小字编排,以示与正文的区别。注作为一种学问方式,产生了许多具有经典性的文化典籍,如《左传》、《三国志》裴注、《水经注》,汉以后历代对《十三经》的注或疏等等。若把“注释”中的“注”和“释”强行分离,想当然地认为“注”只是标明引文之出处,只具有“参考文献”的功能,只有“释”才是解释正文字句的,则是不明“注”之所由来的数典忘祖之论。
“双行夹注”的方式一直存在到20世纪初叶。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有的学人为自己的著述作注释,也还沿用此种方式。大约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出现了“单行夹注”的方式,即注文夹在正文中,而排成单行,加一圆括弧以资区别,字号或与正文同,或比正文小。(以上参见严耕望:《治史三书》,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页)夹注方式有利有弊,关键看注文之长短。若注文短,自然方便于读者阅读。但若注文长,甚至长至数页,便不利于读者阅读,因为正文变得支离破碎了。如孙诒让的《周礼正义》,笔者偶尔翻检时就遇到此种问题:注文太长!在采用西式注释方式后,夹注的方式也还在影印的古籍或特殊场合存在着。
依次编号、在章节之末附注注文的方式,根据严耕望的说法,学自西方。但国外的期刊,虽然也是依次编号,多采用脚注的方式。在火与铅的编排时代,可以说,依次编号的脚注和尾注方式一直并行不悖地存在于著作和论文中。20世纪90年代末,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光盘检索和引文统计的需要,国家新闻出版署参考了二十多种规范文件,制订了CAJ-CD规范。在这些引用标准及参考规范文件中,有《GB/T3179-92,科学期刊编排格式》、《GB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期刊质量标准》(1998年)、《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8年)、《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1996年)、《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期刊编排格式规范》(1996年)等。最近有学人在文章中提到了新修订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笔者未能见到该修订版,但从有关论述中可知是根据CAJ-CD规范修订的,其关于“注释”与“参考文献”的著录方式与CAJ-CD规范基本一致。所以,下面的论述依然以CAJ-CD规范为对象。
笔者供职的《史学月刊》从2000年开始部分实行CAJ-CD规范,从2001年起完全实行CAJ-CD规范。注释方式按照CAJ-CD规范实行近一年来,大约有半数的作者已经基本掌握了该规范,可见它并不像有些学人所认为的那样难于掌握和操作。
与原来的注释方式相比,笔者认为CAJ-CD规范优越于原来的注释编排格式。
原来的注释最大的弊端是将对正文的解释性文字与仅仅标明引文出处的参考文献混在了一起。这种不加区分的注释方式,若是以脚注的方式随页编排,于读者倒无所谓不便。若以尾注的方式编排在文后或章节后,则于读者极为不便。在推行CAJ-CD规范前,大多数期刊为了节省文章占用的篇幅,采用尾注的编排方式。这种注释方式“对于读者本来就有前后翻检之劳的毛病,甚至于影响阅读的情绪,若翻到后面,只是注明出处,并无其他说明,往往使人不免失望”。(严耕望:前引书,第79-80页)CAJ-CD规范不仅在注号上区分了“注释”与“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而注释用数字加圆圈标注),而且在编排格式上将注释安排在地脚位置,即随页脚注,而将仅仅标明出处的参考文献安排在篇末,即采用尾注方式,且每种参考文献只出现一次。可以说较好地解决了原来注释方式的弊端。因为从阅读而不是进一步研究的角度来看,读者首先关心的是正文内容,即了解作者说了些什么,而不在于作者参考了哪些文献资料。若要判断作者的阐述是否可靠,即作者参考了哪些文献资料来论述其所要论述的问题,则在篇后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到,而且新的编排方式不像原来的方式那样同一种文献重复出现。按照CAJ-CD规范,注释是对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对于读者阅读来说,作者因行文的需要而不便于在正文中铺陈开来的内容做更深入详明的解释,远比只是标明出处的“注”重要。因为那种只标明参考文献书目及引文页码的注,只是“因为训练初学者要自己直接找材料”(严耕望:前引书,第81页)和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知识版权,才显得有此一种必要,而对于“一位训练有素的学人,不必在此小处拘泥。尤其是规模大、篇幅长的著作,如在此等小处噜苏,每条注明出处的小注也必占一行甚至两行,以正文五十万字以上,注明出处的小注至少当有一千条,占去篇幅也当在五万字计,岂不浪费!”(同上注。)当然,在实行《著作权法》的今天,对于作者来说,“注明出处的小注”是必须的。但对于作为读者的“训练有素的学人”来说,则如严耕望所云,大可“不必在此小处拘泥”。也就是说,在尊重知识产权、讲求学术规范的今天,这种“小注”主要对论文作者和参考文献作者有意义,对于训练有素的读者来说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原来的注释方式下,一种参考文献每引用一次就标注一次,势必会出现如严耕望先生所担心的“浪费”现象,或用今天的说法学术“注水”现象。CAJ-CD规范规定只是注明出处的注——即某一参考文献书目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只出现一次,可以说较好地解决了严耕望先生所说的“浪费”问题。以此而论,CAJ-CD规范明显地比原来的规范合理得多。
原来的注释编排方式,若转换成文本文件,注释根本无法检索和统计,有关著录项目也无法进行计算机切分,所以它已经不适应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要求了。
可见,CAJ-CD规范不仅考虑到中国传统学术的注释功能,考虑到现代学术体系形成后中国学人采用西方注释体例的习惯,考虑到了《著作权法》,而且也照顾到了读者阅读情绪的需要和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传播的需要。这是CAJ-CD规范最突出的优点。所以,在笔者看来,至少从有的学人片面强调的所谓“人情味”上讲,新规范不仅远比旧规范合理,也更有人情味,而不是正相反。
毋庸否认,CAJ-CD规范目前还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笔者及同事经过近一年的实践,发现至少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参考文献分类过于简单化,没有充分考虑到人文社会科学文献类型和性质的复杂性。
例如,某些古籍文献、档案资料、转引资料等,很难用CAJ-CD规范所规定的著录格式标注。根据《GB-3469,文献类型与文献载体代码》制订的参考文献类型标识,过于简单。CAJ-CD规范将参考文献类型分为8种: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在这8种之外的文献类型则全用“Z”标识。这就忽视了人文社会科学文献的复杂性。比如,古人的文集,究竟是标识为“M”,还是“C”?国际关系史研究中经常用到的解密档案资料,是归入“报告”,还是归入“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Z),或者是“析出文献”(A)?古代丛书中的文献又如何标识?新兴的简牍学中常用到的简牍或帛书资料如何标识?转引性质的文献如何标识,是归入“析出文献”,还是归入“专著”?诸如此类,都需要作更详细的分类,而不能一概归入“其他未说明的文献”。
CAJ-CD规范中关于“参考文献”的著录规范,最严重的弊端是没有区分各种著作的性质。例如,性质根本不同的“著”、“主编”、“编著”等类著作,都一律以“专著”看待。这无疑会助长愈演愈烈的学术腐败,也不利于严肃、求实的学风的树立。
第二,没有尊重翻译工作者的权利。CAJ-CD规范没有规定必须著录翻译文献的译者,这显然是不符合《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的。
第三,参考文献页码的标注方式没有作详明的说明,以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极为混乱的局面。
CAJ-CD规范只规定用英文字母“P”(page的缩写)标注引文页码,而没有作任何详明的解释。按照英文书写规范,“P”的右下角应该有“.”,以示缩写。按照英文标注体例,所参考的内容若在连续的多个页码之中或若干个不相连续的页码中,则应用“PP.”。如第120页至125页,则标注为“PP.120-25.”;分散在若干个页码,如第120、125页,则标注为“PP.120,125.”。CAJ-CD规范对标注参考文献页码时所遇到的诸如此类的情况均未作任何说明,致使各期刊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混乱:有的严格按照英文书写和标注体例,有的则只简单地用一个“P”了事。
笔者以为,既然参考文献页码的著录格式采用的是传统的夹注方式,则不如完全传统化,用“页??”可也。如此,既简单,又不至于造成操作上的混乱,更不会被反对者讥为不伦不类。
第四,对于外文参考文献,在著录时究竟是完全按照西方学人的著录体例,还是依然采用CAJ-CD规范中关于中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CAJ-CD规范也没有作充分的考虑。因为如果是按照中文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来著录外文参考文献,显然会显得不中不西,不伦不类。
第五,没有确定参考文献序号和注释序号的位置。
参考文献序号和注释序号是位于标点符号之前,还是之后?两者的位置是一致,还是有所区别?在间接引用的情况下,序号是随后引号,还是不随后引号?这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遇到情况,CAJ-CD规范也未能作具体的说明,因此也造成的混乱:有的期刊序号位于标点符号之前,有的期刊序号位于标点符号之后;有的期刊参考文献序号、注释序号位置不作区分,有的期刊则作了区别;有的期刊序号随后引号,有的则不随。为避免这种混乱,CAJ-CD规范制订部门应该对序号的位置作具体的规定。
上述五方面的问题,只要作详明的规定或说明,是不难解决的。
在分析了CAJ-CD规范的优劣后,笔者以为必须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期刊编辑部采用新规范的动机问题。
有人认为,期刊编辑部采用新规范的动机,是想让自己的期刊挤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这恐怕是一个极大的误解。是否采用新的注释编排格式,与期刊能否进入光盘版,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码事。在没有推行CAJ-CD规范之前,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就已经选定了一批期刊源期刊。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的期刊不是因为采用了新的著录规范之故(如笔者供职的《史学月刊》,早在采用CAJ-CD规范前就被选入光盘版期刊源),而是期刊本身的学术水平。一份期刊,若学术水平很低,即便采用CAJ-CD规范,也不见得就能被确定为光盘版期刊源期刊。这是常识。
第二,期刊编辑部是否有意把自己推到作者的对立面,“人情味”是不是促成未执行CAJ-CD规范的期刊固守阵地的重要因素?
有关反对CAJ-CD规定的网文,给笔者的印象是不恰当地把采用CAJ-CD规范的期刊编辑部与广大作者对立起来,似乎期刊编辑部采用新规范是要与作者对立。
笔者以为,把期刊编辑部与作者对立起来,这种思考问题的方式是不可取的。众所周知,CAJ-CD规范是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的,而不是哪个期刊编辑部一时心血来潮的发明,也不是某一民间学术团体的即兴之举,更不是哪个期刊编辑部或民间学术团体强加给各学术期刊和作者的。作为新闻出版署印发的文件,CAJ-CD规范无疑具有一定的“法律”的效用,无论是学报还是非学报学术期刊都必须执行。编辑部采用CAJ-CD规范,是一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的行为,绝不是要把自己与广大的作者对立起来。作为新闻出版署统一规范期刊编排格式的CAJ-CD规范文件,显然和国家政府部门其他文件一样,强制性是其最明显的特征。当然,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某些期刊出于某些考虑而我自岿然不动,硬不执行新的著录编排格式,是另码事。这里面与“人情味”之有无,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在笔者看来,固守阵地的学术期刊,并不是因为觉得自己的编排方式比新方式更具人情味才坚持旧方式的,而是因为某种经济利益因素和“学术权力”的考虑,即认为光盘版主办单位利用期刊源期刊大赚其钱,在学界树立其自己的权威,因此不愿被其“利用”,成为其赚钱的资源。此外,就是不愿去熟悉新方式,不愿去费事。因为从编辑角度讲,旧的注释方式轻车熟路,若采用新的著录编排方式,则会因为许多作者尚不熟悉新的著录方式,而需要责任编辑花费一定的时间,按照新的方式对作者来稿的注释去一一改正,从而增加额外的工作量。笔者对此深有体会。每次编排稿件时,都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将作者原稿上的注释一一重新整理并抄录一遍。若不是因为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不是因为数字化时代学术研究成果扩大传播的需要,各期刊编辑部又何必自讨苦吃?何必去与作者过不去?无论怎么说,期刊编辑部都只是个执行人的角色,而非“始作俑者”。笔者实在不明白,有些反对CAJ-CD规范的学人为什么要把账算在期刊编辑部的头上。
最后想说的是,学术著述如何注释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20世纪20年代中期,梁启超讲授“《补中国历史研究法》或《广中国历史研究法》”(即《中国历史研究法补编》),在谈到如何组织文章时就有所论及。20世纪70年代末,严耕望先生在《治史经验谈》中,更有“注释方式”一节专论此一问题。诚如严耕望所云,不管哪种注释方式,都各有各的优与劣。传统的方式并不见得就是最优的方式。按照严耕望的说法,就各种注式的优劣看,“无疑的以注文排在所注释正文之同页的下段为最佳,当然要尽量避免长注”,“只有几个字的短注及只明出处的注,或者就作夹注以括弧识之,以省篇幅”(前引书,第81页)。以此而论,CAJ-CD规范综合此前的各种著录及其编排方式中的优长之处,脚注和尾注并用,严格区分“注释”与“参考文献”,无疑是一种最佳的编排方式。我们有什么理由固守落后于时代的旧的注释方式,而反对适应时代发展之要求的、作为新生事物的CAJ-CD 规范呢?
大凡一种新生事物的出现,尤其是其成长,总是会遇到一些守旧力量的竭力反对和阻挠,其前进的道路总是曲折的,艰难的。CAJ-CD规范也是如此。但随着人们对CAJ-CD规范优越性认识的逐渐加深,笔者相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学术期刊放弃原来的注释编排方式,而采用CAJ-CD规范所要求的各项著录格式。
[完成于2001年11月22日晨。修订于同日夜。]
学术批评网(www.aciriticism.com)首发 200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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