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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南京大学的局长博士生剽窃案》一文的回应 [打印本页]

作者: 入主中原    时间: 2009-9-14 17:35
标题: 关于《评南京大学的局长博士生剽窃案》一文的回应
学术批评网12月2日发表了署名为周贝京(以下简称为“周君”,其文简称为“周文”)的文章,批评本人所著《清代育婴堂的经营实态探析》(以下简称本文)无论是观点、还是史料上都抄袭了台湾梁其姿教授和苏州大学王卫平教授的文章(以下分别简称“梁文”和“王文”)。本人欢迎公平、善意的学术批评和学术争论,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之态度,鄙视那种隐射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处心积虑,断章取义的恶意诽谤,对于“周君”断章取义的“学术批评”,本人不敢苟同。姑且不论“周君”是善意批评还是恶意诽谤,本人有必要逐条回应之。

本文与“梁文”、“王文”的不同之处

“周君”所言梁其姿教授和王卫平教授关于清代育婴堂的文章、著作本人曾数度拜读过,“梁文”主要探讨了中国社会处理杀婴和弃婴问题的演变,育婴堂的运作及育婴堂创建的客观条件,中央政策,地方领袖创建育婴堂之动机,论证较为详实。而“王文”则主要探讨江南地区育婴事业的兴起与发展,江南地区育婴事业圈的构成以及育婴事业圈之生成机制。而本文则主要将清代育婴堂与南宋慈幼局、明清养济院及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进行比较,归纳出清代育婴堂的经营特色,探讨其终清一代长盛不衰的主要原因,与“梁文”、“王文”探讨的角度不一样。“周君”认为本人抄袭“梁文”、“王文”的观点从何谈起。


清代育婴堂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区,与其先进的经济、文化相关,关于育婴堂的资料也主要集中在江南地区的方志中,其中《高邮州志》、《江宁府志》、《江南通志》、《苏州府志》、《松江府志》、《盛湖志》、《两淮盐法志》、《如皋县志》等记载较为全面,详细记录了各地育婴堂的成立经过、日常管理、经费筹措以及兴衰历程,是任何一个研究清代育婴堂必须查阅、引用的一手资料,“梁文”如此,“王文”亦如此,本文引用上述方志中的一手材料怎么变成了抄袭“梁文”、“王文”史料呢?试问“周君”,老祖宗留下的史料,除了“梁、王”二人引用外,其余都算是抄袭二人的吗?

要说最先探讨清代育婴堂的,当首推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夫马进教授,他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即开始研究相关课题,发表了一系列论文,1997年更出版了集成性著作《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本人有幸目睹其日文版,本人不识日语,但该书有中文提要,且有大量中文注释,以上所说的几种记载江南育婴堂的方志,夫马进先生都曾引用过,“梁文”、“王文”所引有关育婴堂的史料都在夫马进先生所引范围内,以“周君”之推理,是不是“梁文”与“王文”也抄袭了夫马进先生的史料呢?如此下结论,岂不荒唐。“周君”根本不了解相关研究动态,就胡乱推理,得出如此荒谬的结论,难道是正常的学术批评吗?

“周君”认为本人43条注释中,有12条与“梁文”相同,是抄袭,本人认为这12条史料是研究清代江南育婴堂的基本史料,其记载既详实又具有典型性,任何研究这一课题的人都无法回避,夫马进先生最先引用,“梁文”、“王文”也大量引用,这与抄袭毫无相干,何况这12条史料是支持本人观点的必备史料。另外“周君”认为,本人的43条注释中,只有11条为习见材料,其余32条注释是不习见资料,是绝大多数高校图书馆没有收藏的清代和民国时期出版的地方志,不知“周君”以何标准区分“习见材料”和“不习见材料”,凭什么说绝大多数图书馆都没有收藏,以本人接触资料而言,一般的综合性大学图书馆都能找到,本文所引资料,南大、南图都能找到,都是习见材料,“周君”故意将本人注释分为习见与非习见材料,其险恶用心就是认为本人所引材料大部分查不到,只能抄袭“梁文”,误导读者,“周君”似乎太孤陋寡闻了,这些常见方志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图书馆都有,或者一些大的综合性地方图书馆也能找到,本人就在受学的南京大学图书馆的古籍部查阅了上述书籍,“周君”之用心可谓良苦,但将极为普通的清代民国初年方志视为“不习见材料”,其无知又多么可笑。
   
“周君”认为本文之学术回顾的结论 “同时期西欧的类似机构比较无人提及”的学术总结不正确,而认为“梁文”中已提过。“周君”为达到一已之险恶目的,居然断章取义,取最有利自己的一句话来印证其观点,完全抛弃了该句的前后联系,本文说得很清楚,认为“学界对育婴堂的研究,已取得了极为丰硕的成果,但对育婴堂的经营实态、特点和历史地位缺乏相应的研究,将它与南宋的慈幼局、明清的养济院及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比较更无人提及,值得探讨”。本文明显是指将清代育婴堂与宋代慈幼局、明清养济院及同期西欧的类似机构的综合比较而言,本文决非“周君”所言,否认了“梁文”的记述,相反本文还引用了梁文的关于同期西欧类似机构的材料,见注释38、39两条。怎么说本文忽视了“梁文”呢?
     
“周君”认为本文所引唐甄《潜书》是受了王卫平教授的论文的启迪才去查看,似乎认为本人不可能知道《潜书》里有大量育婴堂的记载,真是信口雌黄,“王文”发表于《清史研究》2000年1期,本人早在1996年就对这些史料逐一查阅,本文只是本人1997年硕士论文之一节,真是笑话,1997年的文章受2000年文章的启迪。若按“周君”之观点,夫马进先生是最早引用唐甄的《潜书》,“周君”是否也认为王卫平教授看《潜书》是受了夫马进先生的启迪呢?这种荒唐之观点必然受到读者诸君的唾弃。另外本人郑重声明,本人决没有任何贬低梁其姿教授和王卫平教授之意,二人虽至今仍无缘识见,但对二人我是很尊重的,“周君”将其文章拿来攻击我,我只是就事论事,还望二位教授海涵。

“周君”认为本文“行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抄袭了“梁文”的观点和史料,不错,“梁文”提到了育婴堂行政管理的两种模式——轮流制和董事制,但这绝非“梁文”所独创,在《高邮州志》里对这两种模式都有详细记载,“梁文”主要介绍这两种行政管理模式,而本文则从制度化、规范化来论证这两种模式,除了对这两种模式作简单介绍外,主要是分析了两种模式的优缺点,彼此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操作之先进性,指出这两种模式的轮流使用,克服了宋代慈幼局、明清养济院那种人浮于事,胥吏舞弊贪污,时兴时废的弊端,是造成终清一代昌盛不衰的主要原因之一。怎么是抄袭“梁文”的观点和史料呢?再则,“梁文”在探讨清代育婴堂的行政组织时只引用了《高邮州志》里的两则史料,而本人除了这两则外,还引用了5则其他地区的史料来加以论证,抄袭“梁文”的史料从何谈起?

“周君”认为本文“雍正二年开始,不少育婴堂得到官府补助的观点”与梁文“观点相似,不引《世宗宪皇帝实录》里的相关材料,反而去引《光绪大清会典事例》里的相关材料,有抄袭之嫌,不知”周君“查阅过《世宗宪皇帝实录》和《光绪大清会典事例》没有,两书表达的意思并非完全一样,《世宗宪皇帝实录》的记载正如“梁文”所引那样,是与雍正皇帝的呼吁密切相关,强调皇帝个人行为和表率示范作用,而《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地育婴堂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补助,虽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所走样,并非所有的育婴堂都得到了政府的补助,但至少国家已经立法了。“梁文”主要强调皇帝的表率作用,故用《实录》材料,而本文则强调制度化,故用《会典事例》里的材料,则怎么变成了抄袭“梁文”的观点和史料呢?这未免太牵强附会了,看来“周君”处心积虑,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结果却弄巧成挫。

“周君”认为他宁愿相信“梁文”所载丹徒县育婴堂创建于1731年,而不相信本文所言成立于1733年,并以此作为本人抄袭错误之证据。可怜“周君”,在恶意揣测别人没有查阅原文的同时,你查阅了吗?你没查阅原文凭什么相信“梁文”的论证,实际情况就是成立于1733年,如果你懂得怎么查书,不妨查阅后再发表高论。
   
“周君”认为本文所论如皋县令利用编审里甲之际,向育婴堂募捐一则史料,与“梁文”一样,但出处不一样,便恶意揣测本文抄“梁文”抄错了。“周君”查阅过《通州直隶州志》吗?显然没有查阅就胡乱揣测,该志卷三明确记载其原文,怎么就视而不见呢?至于为何与《如皋县志》所记完全一样,我们知道,如皋县属通州管辖,其编修方志涉及如皋县的部分史料重合,这是常见现象,省志、府志、县志对同一问题的史料重复多的是,“周君”在没有查阅《通州直隶州志》的情况下,胡乱认为本文抄“梁文”抄错了,这只能说明“周君”之无知,另外“周君”将本文的一个明显笔误“如皋县令”的“如”字打字时漏掉了就上岗上线,这是本人核对不认真造成的,“周君”却以此为借口,以作为本人剽窃的证据之一,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难道“周君”看不出,不是看不出,是恶心所使罢了。

“周君”以为“梁文”用了不同版本的方志来论证通州育婴堂的经费在创建之初,经济上只依赖当地的士绅商人,而本文只用了一句话论证的语言来概括,以此来证明本人没有阅读《通州直隶州志》,又作为抄袭之证据,“周君”又以小人之心度他人之腹了。本人正是认真研读该志后才找出一句概括性的语言来论证,本文为了论证地方士绅对育婴堂的劝募活动,除了使用通州史料外,还使用了其他5则史料来论证,包括杭州、丹徒、苏州、湖南会同,浙江乌青镇育婴堂经费筹捐过程中地方士绅所起的作用,大都为“梁文”所没有,怎么是抄袭梁文呢?

“周君”在谈到江南最早成立的三所育婴堂时,认为本人误将高邮县的史料出自《两准盐法志》,以此又作为本人抄袭之一证据。“周君”自以为高明,以为又抓住了一个把柄,岂知又暴露了“周君”之无知,说明“周君”根本就没看过《两淮盐法志》,该志不仅记录了高邮县育婴堂情况,而且还记录了江都县育婴堂情况,至于“周君”以为本人引用前后矛盾,何从谈起,高邮州育婴堂的行政管理模式记载于《高邮州志》,育婴堂的成立《两淮盐法志》、《高邮州志》均有记载,怎么会前后矛盾。

“周君”认为本人抄袭了“王文”的两则史料,“周君”请注意,“王A文”发表于2000年1期,“王B文”发表于1997年3期,至少是1997年6月以后。而本文当时是硕士论文的一部分,1997年5月初就答辩了。以后由于忙于他事,一直到2003年才有时间修改投寄,“周君”若有意,本人硕士论文原件具在,看了就会知道“王文”所引史料,本人早在1996、97年就已经关注、引用了。抄袭“王文”史料,受“王文”启迪,从何而起?
至于“周君”所说 《潜书》1955年版为何是中华书局本。这是本人之一失误,盖因当时本人只将《潜书》里关于育婴堂的史料复印出来,没有注明出版社,时过境迁,只看复印件引用材料,最后核稿时,只在网上查阅,结果张冠李戴,将两个版本搞混。此为本人之失误,以后当谨慎。

“周君”通篇之论,大都认为本人并未查阅相关史料,缺乏坐冷板凳之功夫。凭什么断言本人没有查阅原文呢?纯粹是恶意揣测。本人早在1996年左右就将这些相关方志、史籍看过,并大量摘抄、复印,空说“周君”未必相信,幸好大学图书馆古籍部有查阅登记簿,能详细记录某人某时所看何书,“周君”如若感兴趣,可以到图书馆查阅,“周君”若怕差费之贵,本人乐意免费提供之。

至于“周君”所提本人一稿多投,“周君”批评很对,本人也深感内疚,颇感无奈,本人也作出了努力。“周君”既然在学术圈里混,也深知各编辑部投稿三个月不用可自行处理之规矩,本文投到《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3个月还未见动静,才转投《理论与改革》,该刊很快就通知我刊用。哪知在不知任何消息的情况下,突然收到《经济体制改革》邮寄的采用刊物。本人连忙发电子邮件和写信给《理论与改革》,但为时已晚,《理论与改革》已印刷出刊,没法撤稿。“周君”如若不信,可到该刊核实,我是否既发邮件又写信告诉其别再采用我的稿件,或者问问《经济体制改革》是否告之我刊用信息不就清楚了,这种情况在学术界决非个案,说不定“周君”也曾遇到此类情况。

最后,“周君”认为本文所归纳的几个特点有剽窃“梁文”之嫌,“周君”只是断章取义,任取其中一句来印证自己之观点,完全忽略了本文的上下联系及与“梁文”不同之处,对宋代慈幼局和明清养济院状况不是本文论述之重点,对其结论性观点,本人在第1条注释里就明确表明主要参考和引用了哪些人的材料,怎么会是抄袭呢?

又如“梁文”的观点,凡本人引用的均有注释,分见于注释15、34、36、38、39共5条,“周君”怎么视而不见,胡乱断章取义地恶意乱打一气呢?

至于“周君”最后所发的一系列感慨,所述本人情况完全与事实不符,更主要的是,已经完全超出了学术批评的范围,不值一驳,但至少可以说明两点:一则“周君”“酸”气太重,吃不了葡萄称葡萄酸,“周君”若有机会,又有能力去做局长的话,则想法恐怕又大不一样了,二则“周君”恶意断章取义,妄自菲薄,其人品、道德也值得怀疑。

以上是本人对“周文”的正面回应。本人再次重申,本人欢迎善意、公平、公正的学术批评和学术争论,鄙视恶意之诽谤,“周君”若有不清楚和还需本人说明的地方,可以互相探讨,本人随时奉陪,如果恶意诋毁,本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感谢万朝林先生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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