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在判决书中又宣称:“经比对,其中7处计1398字内容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的表述基本一致,但与原告论文4万余字的总数,以及《宪政解读》一书22万余字的总数相比较而言,比例较小;该7处不构成《宪政解读》一书的实质内容,且散见于该书中的各个章节,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但判决书并没有说明是哪7处,而且被告的“证据目录”、“答辩状”也没有可以对应的抗辩。但法院所说理由的荒谬——“比例较小”、“不构成实质”,可以用国家版权局的一个文件来回击。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在“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X X 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中说得很清楚:“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当然,法官可以说版权局的答复不是法律,可以嗤之以鼻,不过,如果法院的理由成立的话,任何文人都可以“小偷小摸”了,学术规范——去他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