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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世洞:石头 舞台 镜子——沈履伟剽窃事件再思考 [打印本页]

作者: dengxi6489    时间: 2009-9-14 17:17
标题: 李世洞:石头 舞台 镜子——沈履伟剽窃事件再思考


沈履伟的剽窃事件像投入我国学术界这片水域的一颗石头,一石激起千层浪。它不仅点燃了津门学者的义愤,也引起了中原古都学者的抗议;不仅各地学者发文谴责这不义之举,京城学者还召开了专门讨论会发表了声明(陆续签名者已达400多人,其中包括在香港以及日本、韩国、美国的华人学者);不仅神州学界责言不断,连远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哈佛也发出了批评之声;不仅是舆论谴责,而且受害者周宝珠先生已把沈履伟告上了法庭。

在我印象中,过去的学术不端行为似乎还从来没有弄出“四海翻腾云水怒”这么大的震荡。可以说沈先生这次真是打破了纪录,只不过这不是什么光彩的纪录,可能比基尼斯接吻时间最长吃汉堡包最多的那些纪录还次一等,因为它反映的不是无聊而是丑恶。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轰动效应”?我想恐怕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沈先生的窃行确实异乎寻常,既大胆又“简练”。大胆者,他竟然敢批发式地搞起“规模经营” ,15篇文章至少有14篇是别人的原创作品。“简练”者,他不像其他一些“窃文者”,在“工作”时还动了一些脑筋花了点力气,搞些移花接木、改头换面的化装术,而是“简练” 地把原创者的名字一抹,把自己的大名一写,至多再把文章题目和注释改一下,一篇大作立马“写”成。

第二,被揭露后不是诚恳接受批评,老老实实检查自己的错误,而是千方百计狡辩、搞小动作,最后竟恶人先告状,把天津市语言学会告上法庭。

第三,出现了被窃者和窃人者搞“统一战线”的新造假形式。

第四,天津河西区法院竟判决揭发剽窃的天津语言学会败诉,制造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冤假错案,从而开了一个非常恶劣的先例,使打假者受到严重伤害,而造假者则暗中窃喜。

看来,这是需要学术界认真对待的一块石头。

                                            二

沈履伟剽窃事件也像一个舞台,各色人等都以某种角色登台亮相做了充分表演。这让大家认识到:学术界、司法界真如人们所常说的:“林子大了,什么鸟儿都有” 。

天津市语言学会无疑是本事件中主角之一。她在这个舞台上当了被告并且被天津河西区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可是我们从她身上却看到这样一些可贵品质:一身正气、疾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失败不气馁,受挫不低头,为了真理斗不休。完全可以说是学术界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中的脊梁和中流砥柱。按说,天津语言学会和全国所有学会一样,不过是个行业性团体,既没什么钱也没什么权。在目前各个学校、科研单位评职称中根本不考虑学会工作成绩的情况下,头头们能组织同行开个年会、学术讨论会,出个通讯搞搞学术交流已属不易,完全可以得个“成绩优良”  的评语。对学术造假等不端行为即使不闻不问,别人也不会以“渎职”责备。然而,天津市语言学会并没有这样,接到举报信不是束之高阁,也不是一转了之,而是反复核实、调查,认真讨论研究。在确认属实后断然公之于众,对这种丑恶现象进行批评谴责。从这种“管闲事”的行为中,我们看到了学会领导者们为遏制学术不端乃至学术腐败行为,维护我国学术尊严,建立良好学术环境,促进学术正常发展繁荣而不屈不挠斗争的高贵品质。因为,这些学会的负责同志多是教学科研的带头人,重任在肩,事务纷繁。完成这些份内之事就已够他们忙活的了,哪里还有时间和精力去管这些“闲事”?再说,他们完成自己的项目,写出新的著作,带出新的博士生、硕士生,于国家有利,对自己更是名利双收,何乐而不为。但他们却花那么大力气干这些得罪人的活计。在一些“聪明者”看来,完全是“傻瓜” 、是“怪人” 。  但我却认为他们“傻”得可敬,“怪”得可爱。因为他们比那些“聪明者”看得更高想得更远。他们心里想的是清除丑恶、扫荡腐败,为中国学术的健康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环境。 “出污泥而不染”独善其身,当然崇高;可把整个污泥塘改造成一个清水塘以兼善天下,不是更崇高吗?他们这种品质不仅各个学会要学习,那些学校、科研、教育行政等方面的领导更应该学习。人家能全心全意地干这些“份外事” ,你们有什么理由不把这些“份内事”干好?

沈履伟先生是本舞台中的另一个主角。关于他的表演我们已在上面讲了,不再多费笔墨。

董志广先生在这个事件中虽然是个配角,但却起了十分重要的负面作用。他的处境本来是应该得到人们同情的,因为他的著作权受到沈履伟的侵害。可是他的表演却又让人遗憾和厌恶。因为他和一般被侵权者不同,不但没有拍案而起,进行揭露、谴责甚至控告偷他智力劳动成果的文贼,相反却和他坐在一条板凳上,为其作伪证、辩护,欺骗法官,愚弄广大群众。天津河西区法院判决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董提供的所谓沈的文章是“合作” 的证言和书证。河西区法院这个荒唐判决之所以出笼,原因故多,但董先生所为应属“第一动因”。董先生采取这种态度是因为沈履伟是他同窗好友。为了至爱亲朋,可以不顾事实,可以不讲是非,去搞那种“为朋友两肋插刀”的江湖义气。这一行动别说不符合其师范大学教师的身份和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的师德,就是离做人最起码的道德标准也相去甚远。从学术界反腐败的大局看,董先生的这种表演也可以说创造了一种新的造假形式,即“周愉打黄盖 一起骗曹帅” 的新形式。这也就是天津语言学会领导者提出的“联手造假” 的形式(见马秋武:《莫名其妙的“转让”……》载学术批评网05年7月11日)。正如他们在文章中所说,这种造假形式更隐蔽、更有危害性,学术界的同志应该高度警惕。这就是董先生在其表演中给我们的“启发和教育” 。

天津外国语学院领导是又一个重要角色。记得去年7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发出公开信时,提出的第一个要求就是建议“天津外语学院必须严肃处理沈履伟严重的剽窃事件,旗帜鲜明地反对学术腐败” 。据说院领导曾组织专家对沈的《求是集》进行了鉴定,可是结果却得出一个“违反了学术规范,但不是剽窃”这一矛盾而又荒唐的结论,而学校领导也据此仅仅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其“深刻检查”的处分。这能说是“严肃处理”和“旗帜鲜明地反对学术腐败” 吗?也正是这个结论给天津河西区法院判天津市语言学会败诉提供了又一个重要依据。我在《南开重拳打假  学术规范可期》的文章中曾谈到,在现今体制下,造假者的顶头上司对遏制学术腐败有着更大的作用。因为他们掌握了造假者的升降荣辱大权。领导者如果严肃处分,毫不手软,造假者就会低头认错进而改正(实际上对他们也是一种真正的爱护),不正之风也就容易刹住。相反,如果领导者宽容一分,造假者就勇敢一寸,歪风邪气不但不会减弱,反而会愈刮愈烈。因为一般讲,造假者最关心的是实实在在的切身利益。尽管舆论把他们的造假行为揭发批评得“皮开肉绽”,只要顶头上司不动真格的,其切身利益不受损失,他仍然可以“心安理得”“巍然不动” ,继续我行我素,甚至得寸进尺 。沈先生的行动再一次证明了这个看法。2004年10月14日学院领导做出了上述的“严肃处分”,10月19日沈做了所谓的检查,11月24日就以侵犯其所谓名誉权将天津市语言学会告上法庭。他哪里有一丝一毫的认错改错的表现?沈的这个行动能说与其领导的宽厚处理没有关系吗?写到这里,我想到了同在天津的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和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的领导们。他们在同样性质的问题面前(客观说,该两单位造假者的错误性质远没有沈的严重),却采取了与之相反的态度:对造假者毫不留情,坚决按原则办事。和这些兄弟单位相比,天津外语学院领导是否应该做些反思呢?他们之所以如此行动,恐怕跟部门利益高于学术整体利益的思想有关,也和杨玉圣教授说的某些领导喜欢“扬长护短” 的作风有关(写此段文字时还只是认为这些领导作风不过硬,可后来又看到张弘9月4日的采访报道,就感到问题不是这么简单了,关于此下面将专门论述)。

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像天津外语学院这样的领导还不在少数。例如,武汉大学的张斌同志,在学术批评网上连着发了几篇揭露周长城教授的抄袭剽窃行为,甚至在2005年4月9日发的一篇文章中还呼吁包括领导在内的各界 “敦促有关方面对周长城学术违规一事做出严肃处理” 。可是,到现在没有看到该校领导有一丝反应。如果认为张斌所写不实,有关领导就应该公开说明,像这种不理不顾的态度总不能说是负责的表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有关直接领导的渎职是学术腐败屡反不除的重要原因之一。

河西区法院是这个舞台上起压轴作用的角色。它那荒唐判决一出台,学术界立即哗然。有学者指责这是司法腐败的表现。我倒不敢如此认定,因为没有证据。但我却敢肯定:这判决说明河西区法院办此案的法官们水平太低、素质太差,完全不符合一个法官最起码的要求。我在《究竟是为打假护航……》一文中写道:当得知沈将天津市语言学会告上法庭时,我曾很乐观地认为他必败无疑。因为第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非分明;第二,我对天津这个直辖市法官的水平颇有信心。由于我也刚在北京打了一场官司(虽然也是著作权问题,但和沈的剽窃完全不是一回事),从北京法官所写的判决书中对他们的判案水准有着一些印象。判决书虽不尽完美,但大是大非的法律原则却掌握得很准。我想即使河西区法院法官的水平赶不上北京同行,也不会差到哪里。孰料,一看到河西区法院的判决书(摘要),真使我惊愕不已。堂堂一个直辖市的区法院,竟写出这样一篇不顾事实、连最起码的法律原则都不懂的判决书,实在让人匪夷所思(具体理由请看拙作《为打假护航……》一文)。一个直辖市的法院竟有这样的法官,那地方法院法官的水平不是更令人怀疑了吗?事实也确实如此。

我手头就有个材料:开封南关区法院有一位林姓女法官,在法院的“院龄” 20年左右,直接判案的时间也长达10余年。可是,她的错判率在全市名列第一。该市“一些法官、检查官,几乎每个人都能说出一两件林X办的错案。目前,林X经手的案件中有多少乱案、错案,尚未调查清楚” 这位女法官又是怎样坐上这个庄严崇高位子的呢?据报道,她在20年前只是开封南关区一街道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人,曾在当地实权部门当领导的父亲将她安排在区司法系统工作,虽然一直是工人身份,但却不断高升,由会计转为书记员,再变为助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一干就是十几年……。  (  《新民周刊》2005年第25期 佚名文 转引自《文摘报》第2278期 7月31日—8月4日)这种情况虽不能说是普遍现象,但恐怕也不会是个别。靠这样的法官来办案,能不出冤假错案吗?

                                          三

沈履伟剽窃事件也像一面镜子,它折射出一些值得人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第一,它反映了社会的腐败现象。已故学术大师钟敬文教授在2001年5月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召开的学风研讨会上,曾提出三个观点,第一个就是:“学术腐败不仅仅是一种学术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学术腐败的根治要靠全社会的努力,但也不能因为一时不能根除,就任其发展,要开展长期的斗争。” (孙洁琼:《开展学术批评 反对学术不端 维护学术尊严——“全国学术批评与学风建设论坛”纪要  学术批评网 2005年8月13日首发) 。看看我们这个舞台上那几位角色的表演,就足以证明钟老这个观点是多么的正确。

先说沈履伟。事发之初,他如何去南京“摆平” 封野先生一举,因没有人披露详细情况不好乱讲。现在就看看沈如何到古城汴梁活动的情况吧。据靳豫汶先生文章介绍:“在他全文剽窃河南大学周宝珠先生《略论吕惠卿》大作的事实被揭露出来之后,为改变被动局面,竟然冒着酷暑又到河南开封活动。据了解,沈某在河南大学逗留数日,不知通过一些什么手段,先后托人分别去和周宝珠教授和周先生的家人协商,声称目前这种剽窃现象很‘常见’,请老先生不要太较真,只要周教授不再追究他的剽窃行为,可以满足周先生提出的任何条件云云(着重号为引者加 下同—— 作者)结果遭到周先生及其家人的严词拒绝。”( 《向周宝珠先生致敬!——兼评沈履伟近日在开封的活动》 )  看完这段文字很自然让人联想起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官爷、款爷及其他各种爷在事发之后所干的“感情投资” 、“金钱铺路” 、“下跪战略”、“眼泪攻势”等 “化险为夷”的手段。这不是社会腐败现象在学术界的反映又是什么?

再看看天津外语学院的领导班子。据《新京报》记者张弘采访记录:“据悉,在该处理意见(指给沈履伟“通报批评”的处分决定——引者)出台之前,天津外国语学院曾组织过一个评议小组,对沈履伟《求是集》是否属于剽窃进行定性。当时参加评议组的成员,南开大学教师王志耕说,小组有五六个人,‘当时学院的一个负责人已经定好了调子,再加上我们看到的是不完整的材料,也不知道论文有吴云和董志广合作的情况,所以最后没有定性为剽窃,主要是说他严重违反了学术规范。’王志耕说,‘当时,还给每人发了几百元钱评议费。’当记者问他从接触到这个材料到最后下结论用了多长时间,他说是从当日9时开始到12时结束。‘如果是现在让我评议,一定会定性为剽窃’ ”(“《求是集》涉嫌剽窃,四百学者联名声讨”  学术批评网 2005年9月4日 )。看完这一段,也很自然使人想起前不久河南汝州某地发生矿难,各地记者(包括一些趁机发矿难财的假记者)纷纷前去采访,当地领导把他们请到会议室每人发几百元封口费的情况。两相对比又何其相似乃尔。如果说有什么区别,那大概就是一个给的是“封口费”——别去宣扬;另 一个给的是“张口费”——让评委们大说沈某仅存在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现象(请注意“存在”两字,意思很清除,即这仅是该书中的局部问题——引者),不是剽窃。让这些评议者为他们做假证。这不是社会腐败现象在学术界的反映又是什么?我们常以“大河没水小河干” 的俗语来说明局部和整体的关系,这腐败问题也可以做如此比喻:“大河太混小河也难清”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得出学术界反腐败无用的悲观论调,应该按钟老所说的去行动,“不能因为一时不能根除,就任其发展,要开展长期的斗争”,其实,把各个小河的混水搞清也有利于大河的干净。

第二,它再一次表明了我国有关体制上的缺陷。这主要是指评职称中“量化标准”的绝对化。出现沈履伟剽窃这种丑恶事件,毫无疑义主要原因是他本人的品质。他落到目前这种“众矢之的” 的地步,也完全是咎由自取。但是,我们也不能否定目前越搞越厉害的“量化标准”的确起着“助纣为虐” 的作用。据我的印象,这个制度大概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而且它 的产生可能与当时已经露头的不正之风有关。新中国成立后的几十年,大家都忙着执行老人家 “与天斗其乐无穷,与地斗其乐无穷,与人斗其乐无穷”的最高指示 去了,根本就顾不上评什么职称。70年代末开始评职称时,很自然就沿袭解放前通行的那种办法,即根据大家对其真才实学的印象定夺。可是,后来发现这种办法行不通,而且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因为,在评审中,一些并无多少真才实学但活动能力却很大的“聪明人” , 开始向评委们搞“公关”,结果把一些“红脸关公”给“公关” 成了“白脸关公”,顺顺利利地“戴帽加冕”,登上一个“新台阶”。领导们也许是为制止这种不良倾向,也许是为避免每次评完后很多人上门扯皮拉筋的烦人事,也许是二者兼而有之,便提出了个“数量才是硬道理”的原则,搞了个“量化标准” 。应该承认它的动机是好的,起码也不是坏的,而且在初期也确实起到了一些好作用,使那些“只会叫不会下蛋”的鸡失去了“跳龙们” 的机会。但真理超出半步就是谬论。鸦片本是偶尔少量服用可以治病的药品,一过量就变成了毒品。同理,一个好原则搞过了头也会变成坏原则。可以说,目前广泛实行的“数量化标准” 已经完全异化成一种鼓励泡沫学术、虚假学术的催化剂。它催化出一群造假人、一连串造假事件和一批假冒伪劣的“学术著作”,催化出 “不说假话办不成大事”的浮躁、虚夸学风。现在的“量化标准”更“完备” 、更“精细” 、更“准确” 、更“科学”了。论文不仅规定了篇数,而且发表的刊物也有了什么“权威”级、“核心”级、“一般”级的规定。最近某著名报社的一位头头更做了“创造性地”发展,把媚上的官本位原则融进了 “量化标准”,搞了个更“细致”的规则:记者发的文章群众赞扬的奖50分,领导满意的则奖100分,谁的分多谁挣的钱就多,谁升的就快。至于书也不管其内在质量一律按等划分: “专著”最高,“论文集”次之,“教科书”又次之,“工具书” 和“资料汇编”均属于末流 ,而“通俗读物”则根本不入流。想当副教授,你不在“权威”刊物上按量发个几篇文章就别申报。想当教授,你没有“专著”和“论文集” 也别提出。另一方面,这“教授”的帽子又和“票子、房子、车子、位子、片子(名片)”密切相关。这“五子”又确实是人见人爱具有极大诱惑力的好东西。如果靠真本事获得这些,那是完全合理而又值得赞扬的。可是这实打实的专著、论文集等学术成果又不是一时半会或者几个月能搞出来的。正像我在一篇谈“厚积薄发”的小文中所说的,那需要十月怀胎才行,想两三个月生个胖小子只能是幻想。你偏要生的话,说不定生出个三条腿没屁眼的怪胎。生真正的怪胎是降低我国人口素质,你“生”学术上的“怪胎”不是降低我国学术的整体素质又是什么?可是,学术界就有那么一些人由于“五子登科”心情太急迫了,就找窍门走捷径,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东拼西凑,有的移花接木,有的以译代著,有的以“料(编辑材料)充著”,有的就干脆照搬克隆(如沈某所为)。起初,这样做的人可能不是很多,大多数人仍裹足不前,一则感到这样确有失学者斯文,一则怕一旦查出来鸡飞蛋打名誉扫地。可是,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和检查机制(这又是体制上的一个缺陷)这些敢吃螃蟹的“先驱者”们多半都顺利过关,名利双收步步高了。于是就又有一批人(当然他们在学者队伍中仍是少数)跟进。就这样,互相推动像滚雪球似的,弄虚作假风、抄袭剽窃风便越刮越大,在很多领域内弥漫起来。也正是这种环境,使那些剽窃者不以为耻反而振振有词,前面所引沈履伟的话——目前这种“剽窃”现象很常见,请老先生不要太较真,就足以说明这一点。所以,我认为不在这种体制方面动手术,今后还会有“李履伟”、“张履伟”冒出来。标要治,本更要治。


第三,它使我们看到了人心向背,更坚定了反对学术腐败的信心和决心。天津市语言学会开始揭发沈履伟剽窃时,几所大学的教师特别是图书馆的各类专家不怕麻烦地到处翻查资料找证据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证。如果说这仅仅是在一个小范围的现象,不足说明问题的话,那社会各界对贺卫方等47位学者发表的《关于沈履伟案的公开信》的回应,就完全可以证明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对学术腐败现象的深恶痛决,对反对造假行动的坚定支持。我仅仅根据学术批评网(据说有的网主也在进行类似活动)发表的6批签名名单做了一些统计。截止于9月6日,签名表示支持的共420人(含公开信的最初签名者)。他们分布在我国大陆22个省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145个单位中,另外还有在日本、美国、韩国等国4个单位的华人学者及在香港2个单位的学者。他们所属的单位包括:大专院校、中国科学院和社会科学院、地方科研机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教育行政领导部门、教学研究部门、图书发行部门、医药卫生部门及文化艺术部门。他们当中既有正在第一线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学骨干,也有已退出一线的领导干部和离退休老专家学者,更有一批风华正茂的博士生、硕士生青年学子。行业涵盖科教卫,年龄囊括老中青。他们异口同声谴责剽窃者和为其辩护的帮腔者,支持反对学术腐败的斗士。这有力地说明,在中国的学术文化领域,“好人还是多的,正气还是旺的” ,人们心中的是非还是非常明确的 。只要有个举旗人登高一呼,响应者必然千万。邪恶势力尽管可以猖狂一时一地,但只要把他们的丑行公之于众,立刻会使其会陷入困境。这也启发我们,对付一切丑恶腐败现象,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让他们“晒太阳”,给他们来个“阳光政策” 。这种踊跃签名的情况既坚定了我们反腐败的信心,也鼓舞了我们反腐败的斗志。

第四,它再一次提醒我们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掌握的重要性。我曾在《一部词典 一场官司 一些思考》文章中,从亲身体会总结了这一条。这次沈履伟剽窃事件,更使我感到它的重要性。了解掌握一些法律法规知识,从自身讲可以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从而惹出官司,从同造假者进行斗争讲,也将会更有理、有据、因而更有力。全面观察沈履伟剽窃事件,可以说天津市语言学会同沈履伟的斗争,根本不是什么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也不仅仅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批评反批评,它实际上是维护著作权法和违反著作权法的搏斗。如果站在这一高度,从一开始就抓住这一点直指其违反著作权法,而不仅仅是指责他违反教育部的《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术规范》 ,可能会更明确更有力一些。因为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规,二者的作用和效力是不能等同的。

我冒昧猜测,可能正是由于对沈履伟剽窃事件的性质未准确把握,以至当天津河西区法院判决后,一些学者便认为河西区法院的错误判决是以司法权力解决学术批评和学术争议问题造成的,因而提出“学术批评和争议不应该诉诸于法院”的论点。这个论点一般讲并没有错。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论,的确既不能靠某个领导(即使是伟人)解决,也不能靠司法判决解决,甚至不能靠权威来解决,只能通过讨论、辩论(批评和反批评)以及经过历史的检验才能解决。但结合到具体案例,就需要具体分析。像沈履伟剽窃案无论如何也不能说是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议。他的所作所为本质上就是公然违反著作权法,给他戴上“学术不端”的“帽子”虽然不能说错,但确实是小了一点。因为有的“学术不端行为”(如注释不够规范,引文出处说明不够完整等)虽然违反了学术规范,但并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对此案判决之所以错误,并不是以司法权力解决学术争议,而是没有按照诉讼法、著作权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事。看来,出现这种模糊的看法,可能就跟我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不够有关。

从沈履伟和其帮腔者来看,更说明了解、掌握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沈从开始剽窃到被揭发后将对方告上法庭,再到目前的二审期间,一直是“嘴硬行坚”,拒绝认错(据新京报记者张弘同志9月4日的报道:沈仍然坚持否认剽窃他人文章)。除了其品质、性格因素外,对法律的“无知”恐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人们常说“无私无畏”,我看他是“无知无畏” 。

沈如果知道《著作权法》第46条【侵权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有关条款,可能在最初就不敢那么大胆地将别人的论文窃为己有,因为这些条款不仅把剽窃他人作品归入侵权之内,还规定了“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等要负的民事责任。他如果知道《著作权法》第13条【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及第11条【著作权归属的确定】中“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的规定,在他被揭发剽窃别人文章的时候,可能就不敢那么理直气壮地以“合作作品”为自己辩护。因为这些条款写的非常清楚:如果拿不出有力的确凿的相反证明(即你参加了文章创作活动的有力证据),那只能认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真正的作者。(这大概就是法学上常说的“法律真实”。就我理解“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有时会是不一致的,比如你借别人5000元,可是写借条时少了一个“0”,借债人只按借条还你500元,如果你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实际上是借了5000元,法官只能采信借条上的数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7月19日在大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不是就明确提出“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有机统一吗?)

如果董志广了解《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内容】及第19条【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有关条款,大概也不敢讲什么“自愿将著作权转让”的奇谈怪论。因为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如果沈了解1993年8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大概他也不敢贸然将天津语言学会告上法庭,因为该司法解释第8条写道:“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正由于他们是“法盲” ,所以对自己干的一些违法之事要么不承认,要么轻描淡写。董志广背着吴云先生,将他同吴老合写的3篇文章(他还是第二作者)“自愿转让”给沈履伟,这一行动不仅违背了前述著作权法第10和第19条的规定,因而是无法律效力的,而且也违背了著作权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对此董却轻飘飘地说“这件事情的确有些不妥当”,这哪里是什么“不妥当”?分明是双重违法行为!他们的这些行动的确从反面告诉我们: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05年9月12日初稿

(感谢李世洞教授惠寄)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首发 200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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