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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融危机使CBD经济犯罪加剧 企业高管变"内贼" [打印本页]

作者: dulidiyijun    时间: 2009-9-3 09:42
标题: 金融危机使CBD经济犯罪加剧 企业高管变"内贼"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经济案件时,注意从中发现类案特点和规律,分析问题所在,向企业、社会提出警示和建议

    类案警示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犯罪数量增加较快,而公司企业内部犯罪占有较大比重。据有关报道,全球37%的公司发生过内部经济犯罪事件,其中有56%的经济犯罪都是公司员工,而来自公司高管层的经济犯罪比率达到29%。经济犯罪的这种状况和趋势,在我国同样存在。

    位于朝阳区的CBD地区是北京市著名的商务中心区,目前区域内共有约3000家企业入驻,其中外资企业800余家。众多公司企业云集于此,促进了经济发展,而同时,高管层经济犯罪案件近年来也大量发生,当前的金融危机显然加剧了这种趋势。

    2008年至2009年上半年,朝阳区检察院共查办包括CBD地区在内的朝阳区公司企业内部高管层犯罪60余件70余人。

    高管层经济犯罪典型案件

    挪巨款抄底不成终落罪

    2008年3月,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股Shi由6000多点降到4000点,北京某典当行总经理梁某某见有利可图,将公司资金投入股Shi,借机抄底获取暴利。他伪造了当户名为“耿某某”的虚假房产当票,将典当行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然后指示出纳将200万元的抵押款汇入耿某某的银行账号。但梁某某炒股赔了,无法归还200万元。

    想暴富制造原始股陷阱

    北京某投资咨询公司总经理何某,幻想通过倒卖原始股一夜暴富,在未经中国证jian会批准情况下,与湖北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取得两公司的股权销售授权。该公司先后设立两处分公司,招募员工散发虚假宣传资料,以投资获利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为诱饵,非法代理“某某生物”、“某某科技”的股权转让业务。短短5个月,非法经营额达600多万元。


    筹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香港人杨某某是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医院签订合作开发“康复保健中心”项目协议书。为筹集项目基金,杨某某私刻了该医院康复保健中心的公章,伙同他人以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和康复保健中心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手段,非法向社会公众销售健益宝理财产品,与朱某等99人签订125份合同,吸收存款金额共计1700多万元。

    借权力沉迷网络赌博

    36岁的于某某原是中石化北京零售石油分公司某加油站女站长,在员工眼中,她勤劳敬业,是一位好领导。但于某某没有经受住他人的教唆,迷上网络赌球,时间不长就输掉了自己多年的积蓄。为了捞回来,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加油站近30万元的营业款投入自己的账号,用于网络赌球,最后血本无归。

    犯罪特点关键词:

    35岁以下一二把手

    35岁以下“青年才俊”占半壁河山

    近些年来,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年轻化趋势明显。管理层青壮年人增多,在有助于公司企业增强活力、创新发展的同时,客观上也使得拥有了公司企业管理权的某些年轻气盛者,借助手中之权谋取非法利益。

    据统计,北京CBD地区近三年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经济犯罪中,25岁以下6人,25岁以上35岁以下29人, 35岁以上45岁以下21人,45岁以上55岁以下13人,55岁以上4人(以下包括本数)。其中35岁以下共计35人,占总人数的47.9%,将近一半比例。这些年轻人,往往经过勤奋努力,获得较高学历,取得公司企业领导和同事的信任,可最终没能在金钱与权力面前立住脚,将黑手伸向了公司企业,伸向客户,伸向国家。

    公司企业“一二把手”滥权较多

    北京CBD地区在近三年里,在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经济犯罪中,“一二把手”实施的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收取客户贿赂、诈骗客户资金、抽逃注册资本、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增多,所占比例增大。行业领域涉及金融业、证券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业、环保业、广告业等20个领域。

    据统计,该地区犯罪嫌疑人中,法定代表人12人,总(副)经理21人,部门负责人40人,涉嫌经济犯罪的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占到总人数的45.2%。从调查情况看,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来自民营中小公司企业。在这些单位中,“一二把手”一手遮天,企业普遍缺乏权力制衡。

    检察官提示:严格选拔有效监督

    一些公司企业在高管选拔培养任用上重才轻德;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不严格,致使某些高管有漏洞可钻。建议严格选拔任用制度,既考察其经营管理能力,又要考察其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选拔德才兼备者领导企业发展。

    一些企业对高管经济违法犯罪,抱有“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存在三怕: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金被减、怕个人发展受挫,于是能瞒则瞒,查处能轻则轻,有的甚至辞退当事人一走了之,这在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心理。要避免高管经济犯罪,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避免一言堂。

    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疲软,比如受客观实际的限制,我国尚未形成有效的证券法律体系,尤其是未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程序尚存法律空白点。相对于违法违规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法律规制的力度大都停留在经济惩罚上,降低了法律威慑力和惩戒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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