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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公布 区域环评有章可循 [打印本页]

作者: laruence    时间: 2009-8-24 12:23
标题: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公布 区域环评有章可循
  中广网北京8月23日消息(记者 杨钧天)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9时05分报道,国务院近日正式公布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今后我国在制定经济规划时,将更多考虑整体利益,从源头开始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条例包括6章36条,旨在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按照《环评法》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就是是针对一个地区或一个行业的经济规划进行环评。对某些区域、流域或者工业、农业经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都属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法》出台至今,对于单一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该说大部分都还是发挥了作用,但是有关整个区域或者整个行业规划的环评,至今还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象淮河污染事件还有松花江水污染这样一个区域出问题,整个下游遭殃的案例在我国仍然存在。就在本月,山东一处化工厂违规排放被砷污染的废水,结果严重威胁下游省市居民用水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就强调,原有对于规划环境影响的规定在环境保护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操作时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最明显的就是不断出现规划未经环评就通过审批,这就需要强化规划编制、审批机关的责任;另外,原有规定使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依据和形式等不够具体,结果影响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缺乏说服力;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在操作过程中还发现,很多项目并没有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对策,现在急需完善跟踪评价、区域限批等约束机制,这样才可以有效避免经济规划带来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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