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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者究责 [打印本页]

作者: virginia_0103    时间: 2009-8-14 15:22
标题: 北京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者究责
  本报讯 (记者王姝)《北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特别重大或两次以上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责任人,最高可被处以“终生禁入”。昨日,市监察局网站透露上述消息。
  《办法》明确了“资产损失”的定义: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办法》规定,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一旦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监察部门通报,综合考评企业实际情况等各项指标,资产损失分为“三级”: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对于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也将采取三类处罚方式: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禁入限制。
  资产损失一旦被确定为“第三级”———“特别重大”,责任人可被处以“终生禁入”处罚。如被确定为“重大”的记录超过两次,责任人也将面临“终生禁入”处罚。

  对于“禁入”处罚,市监察局网站未做明确说明。一国企工作人员介绍,“禁入”意即禁止进入该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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