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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南农民工有望与城镇工同工同酬 [打印本页]

作者: 入主中原    时间: 2009-7-28 10:14
标题: 湖南农民工有望与城镇工同工同酬
  本报讯(记者 林俊 实习生 刘桓羽)与城镇劳动者干着同样的工作,有些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却拿不到同样的报酬,甚至工作时间也不一致。这一现象,在湖南有望得到改变。昨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二审修改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其中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同工同酬”。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就业是民生之本,办法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和反复修改,已经趋于成熟,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比较符合我省实际,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予以表决。
  劳动者享有平等权利
  为了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办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办法草案还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自由选择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工同酬;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依法办理医疗、养老、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和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限制。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子女入托、入学等,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建立就业援助制度
  办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通过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免费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该家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地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措施,实现资源共享。办法草案据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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