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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涉黑罪犯头目一律不予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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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ngfanyun2001
时间:
2009-7-16 15:57
标题:
重庆规定涉黑罪犯头目一律不予减刑
市高院全国率先出台涉黑罪犯新规,还包括罪犯一律不予假释、减刑案一律公开听证
本报讯 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要表现好多次获得减刑,一般在监狱里改造十二三年就能出来。今后,要是“黑老大”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就可能要终身监禁、“出不来了”。昨日,市高院发布了《严格控制涉黑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所有黑社会性质案件的组织者、领导者,今后将一律不予假释和减刑,其他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要减刑,也要进行严格的公开听证程序。
涉黑罪犯一律不予假释
市高院吴继生副院长说,涉黑案件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法院这样做,既是依法重拳惩治这类犯罪,也是为了更好地预防犯罪。据悉,市高院此举是全国率先推出。
新规规定,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一律不予假释。涉黑案件参与者是否被减刑,法院在裁定前必须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听证会上除了征询监狱管理部门、检察院的意见,还要听取其他服刑人员的意见,才能确定是否准许减刑,以及减刑的幅度。以前,法院只会针对一次减刑幅度比较大的案件和影响较大的经济类犯罪案件进行这样的听证。
涉黑罪犯头目一律不减刑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黑老大”,除了两种法律规定必须减刑的情形外,一律不予减刑。吴继生表示,在目前法律规定中,“黑老大”可能获得的两种必须减刑的情况,一是被判处死缓,在两年缓刑考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二是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必须减刑。
这就意味了,如果一个黑老大被判了无期徒刑,在以前,如果服刑表现好,就有机会多次获得减刑,服刑十二三年、一般不超过十五年就能出来。而今后,“黑老大”将可能“出不来了”。
吴继生解释说,从审判情况看,我市黑恶势力犯罪主要有4个特征:一是组织、梯次结构明显;二是组成人员大多为有前科、无业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三是违法行为多,违法犯罪大多涉及黄赌毒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类型;四是在一定地区、行业形成控制,获取高额利润支撑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从严规定减刑也杜绝了暗箱操作。在罪刑相适应的前提下,黑老大的服刑时间越长,其社会能量越弱,召集旧部重新犯罪的几率也越低,也起到了预防犯罪作用。
本组文/本报记者 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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