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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法院为遏制家庭暴力发出首张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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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5:25: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司法介入遏制家庭暴力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李曙光
  6月26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向季女士发出了一纸“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和骚扰。
  季女士与丈夫严某于2000年结婚,因琐事争执,双方感情逐渐恶化。2008年12月,季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考虑到双方虽已分居,但为时尚短,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季女士虽提出丈夫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法官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提出离婚,诉称严某经常对自己进行电话威胁、谩骂,季女士提供了报警回执单、照片、病历等证明。立案的同时,法院告知其可以申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6月25日,季女士向经办法官提出申请。经过了解情况、审查材料,法官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
  有了这份“人身保护令”,对季女士来说意味着什么呢?龙湾区法院院长林跃说,如果季女士的丈夫严某再对她施暴,比如出现打骂她、威胁她以及控制她等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龙湾区人民法院已向严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严某是否履行该裁定,并搜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通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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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护令”禁止哪些行为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明侠向记者介绍,在我国,催生“人身保护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当时在全国选取了9家基层法院作为试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是浙江省惟一一家试点法院。
  《审理指南》规定人身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等措施。
  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为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为3个月至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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