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关系研究中,案例研究法是运用最普遍的方法之一。相对某些重要的研究任务,它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充分的研究途径。[1]由于这种方法使用广泛,人们往往以为它“简单易行”。实际上,正如研究案例法的重要代表人物罗伯特·殷(Robert K. Yin)所指出的,案例研究是最难实施的研究方法之一,迄今并未形成常规作业流程。正因为如此,这种方法也始终备受争议。长期以来, 一些人认为案例研究法是社会科学研究中最不科学和最不可靠的方法,主要理由是这种研究的成果缺少精确性(即定量分析)、客观性和严谨性。[2]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对这种方法的基本涵义、主要做法与类别、在学科中的地位与作用作进一步的探讨是非常必要的。
在研究领域,人们认为案例法的最早使用是在欧洲,特别是FaGuo。在美国,这种方法的使用开始于20世纪初,其突出代表是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Department of Sociology)所做的研究。[4]在政治学领域,有考证认为最早的案例研究是1948年在哈佛大学出现的,其标志是出现了一个在政治学领域指导案例法运用的委员会。[5]其后,这种方法在政治学领域的各个学科,包括国际关系,都得到了广泛运用。
然而,尽管这种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得到普遍认可,但学界对这种方法的涵义与运用却始终存在不同认识。有学者曾编辑了一本题为《什么是案例?》(What is a Case?: Exploring 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Inquiry)的著作,但却不能给出清晰的答案。[6]在国际关系领域,正如列维(Jack S. Levy)所指出的,尽管案例法得到了广泛运用,但学者们对于如何界定案例或案例研究却没有一致意见。[7]显然,对于这种方法的涵义,学界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学理性探讨。
对于“案例研究”的涵义进行研究,首先需要讨论“案例”(case)的界定。按照《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的解释,“案例”的意思包括这样几种主要释义:(1)一组情况;(2)需要调查的情形;(3)调查或者考虑的目标;(4)实际存在或发生的事实等。[8]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尽管实际存在或发生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案例”,但对研究者来说,案例只是事实之中的特定部分,指需要调查或考虑的事实,这些事实构成了案例研究的目标。把这样的理解应用于国际关系研究,我们可以把“案例”界定为研究者作为观察、描述、分析和解释目标的特定事实。具体来说,各种不同的行为体,行为体的互动所造成的特定的事态、现状、过程和事件等,都可以成为研究者选择的对象。对研究者来说,之所以选择某些事实作为案例,是因为对这样的事实感兴趣。按照贝内特(Andrew Bennett)提出的界定:案例是研究者感兴趣的一类事件(a class of events)中的一个实例(an instance)。[9]
研究者进行案例研究,有不同的做法。对案例研究进行分类,利普哈特(A. Lijphart)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观点至今仍然屡被引用。他的分类是基于研究的功能或目的,包括与理论无关的(atheoretical)、诠释的(interpretive)、产生假设的(hypothesis-generating)、理论确证的(throry-confirming)和反常案例研究(deviant case studies)等。[17]利普哈特所作的分类,实际上包括了非理论性案例研究与理论性案例研究两大类。他所划分的前两类大体上属于非理性研究,后三类则属于理论性研究。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非理论性案例研究并非不涉及理论,而是不以建立或探索理论为宗旨。这种研究作为对单一事例的解释(诠释),肯定会用到理论。即使研究者没有明确的或成体系的理论,也会以自己的某种研究成见作为对事件解释的指导。按照贝内特的解释,诠释性案例研究(interpretive case studies),是指用理论变量提供有关特定案例的历史性诠释。这种研究的旨趣是要表明,在该案例的特定情况下,结果正是所期待的。[20]
进行理论性案例研究,人们的基本宗旨可以说有两个,一是为了理论的检验,二是为了理论的发展。对现存理论进行检验,是为了说明现存理论能够解释历史进程与结果,遵循的是确认的逻辑(logic of confirmation);对理论进行发展,目的是发现现存理论不能解释的方面并提出新的假设,遵循的是发现的逻辑(logic of discovery)。[21]就这两个方面来讲,案例研究可以产生假设,也可以检验假设。
用案例法对理论进行发展,涉及不同的说法。贝内特所讲的启发性案例研究(heuristic case studies)和反常案例研究(deviant case studies),都属性这一类。其中前者是指通过提出新假设来发展现存理论,后者是指在结果不符合预料,或者现存理论不能提供较好解释的情况下,通过确定新的或漏掉的变量来发展理论。[24]对于这一类研究,罗伯特·殷称之为探索性案例研究。[25]
与其他研究方法相比,案例研究可以揭示更多方面的信息。正如列维所指出的,一个案例通常包括对同一个变量的多种观察。实际上,案例研究的主要战略之一,就是在一个既定的案例中,发掘出假设的尽可能多的可检验的含义。[37]就国际关系研究的复杂对象而言,这一点尤为重要。作为一种侧重关注对象特殊性的探索,案例研究不会象统计分析那样忽略事实的差异性。这对于解释国际互动中的“例外”现象是益的。在很多情况下,由于人的意图的作用,国际关系进程未必会循着所谓的“规律”运行。例如,米尔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在其进攻现实主义理论中把大国间争夺霸权的战争作为规律,并预言中美难免有一战,[38]就完全没有考虑国际互动的特殊性。中国悠久的和平战略文化传统是其他崛起大国所不具有的一个重要变量。在这个问题上,考虑中国特有变量的案例研究就比依照所谓的大国互动规律所做的“大样本”分析更有意义。
[4] Winston Tellis, “Introduction to Case Study,” The Qualitative Report, Vol. 3, No. 2, July, 1997, http://www.nova.edu/ssss/QR/QR3-2/tellis1.html.
[5] David E. McNabb, Research Methods for Political Sciences, New York: M. E. Sharpe, 2004, p.357.
[6] Charles C. Ragin and Howard S. Becker, What is a Case?: Exploring the Foundations of Social Inquiry, Cambridge [England]; New York, NY, US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7] Jack S. Levy, “Qualitative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Frank P. Harvey and Michael Brecher, eds., Evaluating Methodology 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2, p.133.
[9]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s: Design, Use,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in Detlef F. Sprinz and Yael Wolinsky-Nahmias, eds., Models, Numbers, and Cases: Methods for Study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3, pp.20-21.
[10] Abercrombie, N., Hill, S., & Turner, B. S. , Dictionary of Sociology, Harmondsworth, UK: Penguin, 1984, p.34.
[11]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s: Design, Use, and Comparative Advantages,” p.43.
[12] King, Gary, Robert Keohane, and Sidney Verba, Designing Social Inquiry: Scientific Inference in Qualitative Research,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124-127.
[13] Jack S. Levy, “Qualitative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p.133-134.
[14] Jack S. Levy, “Qualitative Method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134.
[26] Andrew Bennett, “Case Study: Method and Analysis,” in Neil J. Smelser and Paul B. Baltes, eds.,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New York: Pergamon, 2004. 转引自Frank P. Harvey and Michael Brecher, eds., Evaluating Methodology in International Studies, Ann Arbor: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2002, p.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