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权的内容上,西方社会和非西方社会也有较大的差异。《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诞生后,世界上许多地区基于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和人权观念制定了自己的人权宪章。[26]这些地区人权文件的出现使得体现在国际人权公约中的“普遍人权观念”被相对化和地域化了。1986年生效的《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中,非洲国家更注重权利自由与义务责任的统一,规定人人对家庭、社会和国家以及国际社会负有义务。对于集体的民族权,该宪章特别强调各民族享受国内国际和平安全的权利以及要求享有“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普遍良好环境的权利”。[27] 2002年7月非洲联盟取代了非洲统一组织,但是《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仍然是非盟人权保护制度的主体。阿拉伯国家联盟(The League of Arab States) 1997年生效的《阿拉伯人权宪章》前言里,认定人权与真主和伊斯兰教密不可分,它宣告:“自从主特别惠及阿拉伯民族,将阿拉伯世界作为宗教的摇篮与文明的发祥地以来,神明的昭示证明了阿拉伯民族对人之尊严一直怀着信念。”“伊斯兰教法和其他获得神启的宗教确定了所有人类之间永远平等和兄弟情谊。”“反对种族主义和犹太复国主义,因为它们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和对世界和平的威胁。”“种族主义、犹太复国主义、外国占领和统治构成了对人类尊严的挑战和实现所有人基本人权的一项主要障碍,必须谴责和努力消除它们。”同样与伊斯兰国家的宗教观念和传统文化密切相关的是,几乎所有的伊斯兰国家对涉及妇女权利和宗教自由的有关国际人权公约都提出了保留意见,在《阿拉伯人权宪章》中包含有“信仰自由”( freedom of belief)而不是“宗教自由”( freedom of religion)的规定。1998年5月通过的《亚洲人权宪章》则认为“人权的享有和落实取决于社会、经济和文化处境。人权不是抽象的概念,⋯⋯侵犯人权的一些根本原因是全球经济和政治秩序的不公平”。[28]显然,上述这些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对人权等相关概念的不同理解导致国际人权制度难以真正有效地提供保障人权这类国际公共物品,也难以得到拥有不同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各国一致同意或赞同。
[23]1956年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 Gabriel ·A. Almond)第一次系统地提出“政治文化”的概念( Political Culture) ,他认为:“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参见[美]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G·宾厄姆·鲍威尔著,曹沛霖等译:《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第2版)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7年版,第29页。
[28]具体讨论可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国际人权文件与国际人权机构》,“Arab Charter on Human Rights, ”Adopted by the League of Arab States, http: / /www1. umn. edu /humanrts/ instree / arabhrcharter. html, 《亚洲人权宪章》(1998年5 月17日,发表于韩国光州) ,http: / /www. hrol. org/hrfile / info. php? id =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