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奥古斯丁还是阿奎那,他们对“正义”及“正义战争”的认识都没有完全超出基督教的范畴。“正义战争理论”的真正世俗化要到16 世纪,主要是通过著名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的著作而为世俗世界所了解并普遍接受。在《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格老秀斯不仅区分了正义与非正义战争,而且提出了正义的战争(jus ad bellum) 和战争的正义(jus in bel2lo) 两个概念,并着重讨论了战争权利与义务、战争的类型、正义战争、战争原因和理由、战时合法行为、和平的种类以及战争条约等几乎全部战争法问题。他强调,正义战争必须合乎自然法。按他的说法,“除了为获得一种权利,国家不应进行战争;战争一旦爆发,战争行为应限制在正义和忠诚的范围内⋯⋯”②
在经过十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后,西方的正义战争理论得到了系统化、体系化,有了完备的界定条件和检验标准。这主要是指正义战争理论的开战正义(jus ad ballum) 和交战正义(jus in ballo) 原则,其中开战正义原则又可细分为正当理由原则、合法权威原则、最后手段原则、正当动机原则、成功可能性原则和对称原则(宏观) ;而交战正义原则又可细分为区分原则、对称原则(微观) 和作战方式的限制原则。通过这些原则的限定,使得西方的正义战争理论更具备可操作性。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