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学作为一个学科,可以说正是基于解释国际现实的愿望而产生的。如果说以
1919 年威尔士大学建立国际政治系(The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t the University
of Wales, Aberystwyth)和设立伍德罗·威尔逊讲座教授(Woodrow Wilson Chair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为现代国际关系学研究的起点,那么这种理论研究的开始恰恰是因为第一次世界大
战的惨痛教训使得人们不得不探索如何对国际关系的复杂现实进行深刻的说明。自那以后,
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得到了大发展。相继出现的各种学派,都“发明”出了日益精致而系统的
“理论”和“范式”。在不断的争论中,这些“理论”都力图证明自己是最具解释力的。这
种情况一方面表明了学科的繁荣,另一方面也越来越使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决策者感到困惑,
并产生了一个疑问:这些迥然不同的“理论”真的都能说明现实问题吗?并因而发生了一个
更大的问题,即这个理论是有用的吗?
1966 年马丁·怀特(Martin Wight)的一篇文章引起了人们的注意,这篇文章的题目是
《为什么没有国际理论?》(“Why is there no international theory?”)①。在这篇文章中,怀特
讨论了“存在不存在国际关系理论”的问题。由于后来人们不断引用这一文章,在一些文集
中甚至把这篇文章放在卷首,因此这个问题就成了一个经典的问题。
格劳秀斯的国际体系观,可以说介于霍布斯和康德之间。格劳秀斯承认国家体系中有理
性的因素,认为共同的法则和制度会把国家间的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这一点与康德的主张
有相似之处。但另一方面,他的眼光却是国家主义的而非世界主义的。他认为,国际政治所
表现的既不是国家间的完全的冲突,也不可能是全球利益的一致认同。在国际政治活动中,
国家的互动会受到它们所构成的国际社会的法规和制度的约束。国家必须做的并不是推翻国
家体系代之以人类全球共同体,而是在国际社会中接受共存与合作的要求。在《论战争与和
平法》(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1625)一书中,格劳秀斯提出了国际社会的思想,即
国家会通过共享的商业和外交制度,特别是国际法,构成一个社会。这个社会就是国际社会
(international society)。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