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指出,《万民法》的潜在的实在关切是:“一个合理地正义的自由主义的人民的对外政策的理想和原则”是什么。[12] 之所以考虑正派人民的观点,并不是要为他们规定正义的原则,而是要使“我们自己”确信,一个自由主义的人民的对外政策的理想和原则即使从一个正派的非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也是合理的。关键在于,自由主义的人民的对外政策要考虑对这种正派人民的宽容问题—在罗尔斯看来,这甚至是一个根本问题。根据罗尔斯的理解,“宽容”的意义是不仅不用政治制裁来迫使他们改变道路,而且尊重其为平等者。如果每个社会都是自由主义的人民,在国际层面上就失去了政治自由主义的意义。有人主张自由主义社会的外交政策的指导方针是要使所有非自由主义的社会变成自由主义的。罗尔斯不同意这个观点,其理由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从程序上说,这个观点犯了逻辑上的丐词错误(begging the question):对外政策的制定、对某个特定社会是否进行制裁的决定的做出,要在一个合理的万民法的框架之下进行,而为了制定这个万民法,就必须让所有人民的代表来选择万民法的原则。既然没有任何民族会选择对自己的伤害,所以功利主义原则从一开始就不作为可选择的原则提出来,而仅仅是对那八条原则的不同诠释的选择。政治自由主义在国内的情况下不主张偏袒任何整全性学说,那么在国际的情况下也应该如此,也就是说,不应该事先就把尊重基本人权的具有某一类特定世界观背景的社会排除在外。恰恰是把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从国内情况扩展到万民法的过程的这种程序本身,要求宽容非自由主义的正派人民。其次是从实质上说,即使想要把非自由主义的社会改造成自由主义的社会,也不能采用政治制裁的手段。第一,制裁意味着拒绝对这些人民及其成员的尊重,而这种拒绝需要很强的理由,但既然这些人民并不否定人权,并不否定其成员在决策中的实质性的政治作用,而且并不剥夺持异议者的权利,就没有理由对他们实施制裁。第二,这些人民的成员还是有可能从内部、靠自己来改变自己的社会的,因此就没有理由不给他们这样的机会。而不尊重他们,就会窒息这种变化的可能。假如自由主义的立宪的民主制度确实是有优越性的,它应该相信,对正派的人民的恰当尊重会有助于有朝一日这些人民也靠自己转向自由主义。一方的轻蔑,一方的怨恨,只会造成破坏,而无助于鼓励朝向自由主义方向的改革。也就是说,罗尔斯一方面主张人民之间相互尊重,另一方面并不主张文化主义或文化相对主义。
回过头来看哈贝马斯对美英“自由民族主义”传统的哲学批判。这种批判也使用“帝国主义”这样的词汇,但这个词现在不再是“垄断资本主义”的代名词,而对应于时下不少人所说的“新罗马帝国”,其主要特征不再是用武力争夺海外原料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而是企图把一种统一的政治秩序强加在其武力所及的任何地方。对哈贝马斯来说,这种类型的帝国主义的根源似乎不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逻辑,而是“主体性哲学范式”的自我中心意识。反对这种类型的帝国主义,不再意味着驳斥资产阶级的贪得无厌、废除资本扩张的客观逻辑,而意味着用“主体间性哲学范式”来消除自我中心意识,消除“一个企图将其自身和周围世界都客观化、以便将一切都置于控制下的主体的”的“笛卡尔式的焦虑”。(Habermas, 2003)在哈贝马斯看来,欧美之间关于伊拉克战争所发生的争论,关键就在这里:美国人不像欧洲人那么清楚地意识到,必须对价值问题或规范问题作主体间的理解,必须在与他人就价值问题或规范问题发生分歧的时候对自己保持一种反思的距离,必须努力从他者—包括受自己伤害者的角度—来看自己。只有这样,才能拒绝欧洲中心论(以及西方中心论)。哈贝马斯指出,这种观念是欧洲人从自己的历史经历中得到的;同时又说,恰恰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尤其是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的哲学,给了它以很好的哲学论证:“恰恰是美国实用主义具有这样的洞见:什么是对所有各方都是好的,依赖于相互采取对方的视角。现代理性法的‘理性’所主张的并不是一些人们可以像物品一样拥有、并在全世界分配和出口的普遍‘价值’。‘价值’—包括那些有可能赢得全球承认的价值—并不是悬在半空的东西,而只有在特定的文化生活形式的规范秩序和实践方式中才获得其约束力。”(Habermas and Derrida, 2003)
Apel, Karl-Otto (1999):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thics,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tiical-Military Strategy in Our Time: A Philosophical Retrospective on the Kosovo Conflict”, in Eo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Theory, 4(1), 1999
Habermas, Jürgen (1987):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vol. 2, Translated by Thomas McCarthy, Beacon Press, 1987
Habermas, Jürgen (1999): “Bestialität und Humanität: Ein Krieg an der Grenze zwischen Recht und Moral”, in Die Zeit, No. 18, 1999
Habermas, Jürgen (2002): “Letter to America”, Nation; 12/16/2002, Vol. 275 Issue 21.
Habermas, Jürgen (2003): “Was bedeutet der Denkmalsturz?”, Frankfurter Allgemeinen Zeitung vom 17. April 2003
Habermas, Jürgen and Derrida, Jacques (2003): “Der 15.Februar oder: Was die Europäer verbindet. - Plädoyer für eine gemeinsame Außenpolitik – zunächst in Kerneuropa”, Frankfurter Allgemeinen Zeitung vom Samstag, den 31. Mai 2003.
Havers, Grant (2002): “Romanticism and Universalism: The Case of Leo Strauss”, Dialogue and Universalism, No. 6-7/2002.
[23] Jürgen Habermas: “Bestialität und Humanität: Ein Krieg an der Grenze zwischen Recht und Moral”, in Die Zeit, No. 18, 1999
[24] 同上。
[25] 同上。
[26] 同上。
[27] 见Karl-Otto Apel: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thics,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tiical-Military Strategy in Our Time: A Philosophical Retrospective on the Kosovo Conflict”, in Eoropean Journal of Social Theory, 4(1)。在这篇文章中,阿佩尔对哈贝马斯观点做了这样的评论:哈贝马斯把北约对科索沃冲突的干预的事实上的自我授权诠释为对一种已经蕴含在现行国际法当中的全球性法律秩序的预期。幸运的是,安理会1999年6月10日的决议认可了这种估价。与这种观点不同的是,阿佩尔强调责任伦理、实证法和政治策略三者构成的规范性互补的秩序。从这种观点出发,上述论证只能在以下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即不能把所谓对国际法秩序的预期理解为是已经得到了(实证的)法律的辩护,并因此而被看作是确实有必要的用法律来实施道德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说与历史相关的政治道德的责任已经被现存的法律概念扬弃了,因此当法律缺乏的时候不再有必要插手进来了。相反,根据我的说明,北约的有争议的行动,即使它被看作是对全球性法律秩序的一种预期,也是下列事实的一个例证,即,在政治中,即使在后传统的条件下,求助于责任伦理意义上的那种道德,将永远是必要的。这种观点是能成立的,尽管这种道德的主要功能之一恰恰是对一种讲补充道德的实证的(国际)法的负责的预期。”也就是说,一方面要主张最大限度地用商谈来解决问题,另一方面要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承担用暴力来对付暴力的风险,当然其范导性的理念同时使得交往商谈的解决问题程序成为可能。阿佩尔对北约一再表示将不出动地面武装表示不满。
[28] Jürgen Habermas: “Bestialität und Humanität”.
[29] 同上。
[30] 同上。
[31] 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 93-4,参见中译本第84-5页。
[32]这些观点在哈贝马斯在2003年5月31日与联名发表的文章“论欧洲的再生”中体现得比较明显。该文所阐述的“欧洲认同”的最后一个特点、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特点,是欧洲人从自己的历史经历中得到的这样一个观念:对自己保持一种反思的距离,学会从他者—包括受自己伤害者的角度来看自己,从而拒绝欧洲中心论,并激励“全球性内政”这个康德式的希望。见Jacques Derrida und Jürgen Habermas: “Der 15.Februar oder: Was die Europäer verbindet. - Plädoyer für eine gemeinsame Außenpolitik – zunächst in Kerneuropa”, Frankfurter Allgemeinen Zeitung vom Samstag, den 31. Mai 2003.
[33] 罗尔斯说:“在万民法中,我已列出的那八条原则的诠释的许多困难,取代了国内情形下对第一原则的论证。从第二层次的原初立场的角度出发,如何诠释这些原则的问题永远是可能被提出、被争论的。”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p. 10. 参见中译本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