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家构建、民族构建和民族国家构建
20世纪晚期以来,随着西方社会科学作品的大量译介,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和民族国家构建(nation-state-building)三个概念也开始被国内学界较频繁地使用。尽管如此,对于三者的界定、相互间的关系(定义上和历史时段上)以及适用范围,存在着比较混乱的看法。比如,对于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 的译法就有多种。比较流行的有“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建设”或者“国家形成”。实际上,这种混乱并不是中国所独有的。即使在创造这些概念的西方社会科学界,也没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民族国家有多个表述形式(nation-state, national state,nation state)就说明了这点。
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从西方引入的概念所反映的历史情境与这些概念使用者的非西方认识情境的不对称。具体而言,一方面,与社会科学中的许多概念一样,这三个概念也是从西方经验中归纳出来的,虽然在进入社会科学领域后得到了理论上的抽象,具有了相对的普适性,但不可避免地带着某种地域历史性。另一方面,在中国的认识背景下,国家本来就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概念。现代汉语中的“国家”起码充当了英语中的三个词:作为地理概念的country;作为政治概念的state;作为民族/文化概念的nation。作为研究者很难在语言表述上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国家”与作为日常生活概念的“国家”区分开来。这直接导致了研究表述中的困境。
除语言表述的独特性外,“国家”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以及当代政治文化中还被赋予了强烈的本土性的解释。在传统政治文化中,“国”与“家”有着密切的联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不仅是政治人的生长逻辑,也是“国”的家庭化或家族化的典型写照。虽然与西方传统类似,传统文化在序列上把“国”置于“家”之上,但是并没有把二者作为“公域”和“私域”区别开来(亚里斯多德,1965),而是把两者重叠在一起,淡化了国家的制度形态,突出了国家的道德意义。1949年新的社会政治秩序建立后,传统的国家观不仅没有消失,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强化。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有明显的“家庭化”色彩(Kornai,1992)。与此同时,由于对阶级斗争的强调,国家的暴力特征被突出出来,“暴力化”被公开赋予了合法性。“家庭化”与“暴力化”形成了相互增强的互动关系,不仅全面拓展了国家占有的空间,造成了社会政治实践方式的简单化,而且导致了社会认知的单一化。带着这种历史情境下产生的认识记忆,显然会对“国家构建”、“民族构建”、“民族国家构建”产生不同的理解,甚至无法理解。
因此,对三者进行明确的梳理非常必要。梳理首先从对“State”、“ Nation”和“ Nation State”的区分入手。
在西方政治词汇中,“State”作为一个对特殊政治单位的指代词和分析的概念到15、16世纪才被确定下来。之所以特殊主要因为,中世纪以后政治权力的行使范围已经在空间上远远超过了古希腊以来作为基本政治单位的城市(Bobbio,1989),并且更加复杂多样。在此之前,对最高形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最大范围)政治组织的指代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词汇。在古希腊,有Polis(城邦),古罗马则使用 re Publica(共和国),中世纪则使用Civitas(共和国、民主国)。比如,霍布斯在他的拉丁文著作中,使用的是Civitas,而在英文著作中则采用“Commonwealth”。显然,自古希腊之后,包括古罗马人在内的学者们并没有创造出一个能够包容不同类型政体的、具有“属”的特征的词汇。因此,用re Publica 、Civitas这些本来属于“种”的概念充当了“属”的概念。中世纪以来,随着政治生活空间的扩展,城市已经无法容纳政治权力的行使。同时,欧洲政治格局日益多元化,战争的频繁发动和规模扩大,使政治权力的暴力特征日益明显。如何概括这个地域范围扩大、暴力特征明显的政治实体成了当时许多思想家思考的重点。“State”(国家)概念的出现成为必然。
“State”一词是从“Status”(等级、状态)一词演变出来的(Bobbio,1989)。中世纪晚期的法学家和学者把“Status”用作政治术语,既指统治者所处的优越状态、条件和地位,也指整个王国的地位。但是,“State”并不是“Status”直接派生的。因为后者在本质上没有包含前者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含义。在二者之间还存在着过渡性词汇。“Estate”(等级)被认为是“State”(国家)的直接词源,或者说二者实际上是同一个词(Dyson,1980;Barker,1967)。“State”含义的特定化,即从原义是“状态”逐渐转化为一种特定的状态:对一定地域的持久和单独占有,并且指挥命令着上面的居民,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斯金纳(Skinner,1978)认为,这个过程从13世纪下半叶开始,直到16世纪末才基本完成。决定性的转变,是从统治者维持自身地位的思想演化成存在一个单独的法律和宪法秩序,即国家秩序,而统治者有责任维持该秩序的思想。“State”被当作“自身领土内法律和合法权力的唯一源泉和公民联合的唯一适当的客体”(p.x),摆脱了对宗教和帝国的依附,并为政治权力的公共化提供了基础。
在究竟谁最终赋予了“State”现代意义这个问题上,说法不一。一派认为马基雅维里是第一个在现代意义上使用国家一词的人。比如卡西尔、博比奥(Bobbio,1989)、萨拜因(1990,下册)等人。博比奥认为,马基雅维里把“State”与“统治”结合在一起。这样,“State”(国家)成了政体分类学中的“属”概念,并且被用来指代当时政治实体的一般形态。此后,“State”作为一个概念的指代范围不断扩大,成为对各个历史阶段基本政治组织单位和形式的总体概括,甚至古希腊的“城邦”也被称为“城邦国家”(City-state)。另一派的代表人物是斯金纳。他认为虽然国家的现代含义起源于意大利,但是在FaGuo完成的,布丹最终实现了这个转变。斯金纳认为,是否明确区分国家权力和统治者权力、国家和全体公民这些范畴是国家概念形成的标志。布丹不仅在用法上把“E`tat”与“State”区别开来,而且把国家看作领土内最高政治权力的所有者,实现了国家的非人格化。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革,以及社会政治理论的发展,作为政治权力集中体现形式的国家在特征上也不断具体化。中央集权、分离化(包括国家与宗教的分离,国家与君主个人的分离以及国家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分离)、强制性、合法性、科层制等被不同理论家概括为国家的基本特征(罗燕明,1994)。无论在理论构建上还是在政治实践中,国家逐渐成为近代社会最典型、最强有力的政治组织,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调节和控制其他社会组织的只能。
但是对于国家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的理解,不同阶级或阶层是不同的(列宁,1986),这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理论和国家学说的分歧。近代以来有三个人的国家理论最具有代表性。他们分别是马克思、韦伯和辛采(Hintze)。马克思不仅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而且强调了其虚假“共同体”的制度特征和理念特征。在韦伯那里,国家的制度特征得到了全面阐述。行政 、司法、税收以及对暴力的合法垄断被视作国家的制度核心。而且国家存在的理由也被系统化了。与富有批判精神的马克思相比,韦伯对于国家的论述带有更明显的学理性。而辛采则从国际角度把国家看作存在于国内社会政治秩序和国内关系交接面上的一个组织。它从国内外环境中汲取力量和优势来维持存在(转引自Skocpol,1985)。这些国家理论虽然存在着差别,但是在两点上具有相似之处:一是都把国家看作一个活动主体,不论是代表某个阶级,还是具有自己独立的意志;二是强调国家作为制度建构和公共权力代表的“普遍性”。国家所体现的制度对于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并且力争以公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形象出现。
因此,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国家构建”(state-building)。一个是具体层面。“国家构建”可以被理解为国家获得前诉诸特征的过程。这些特征的获得可以是“历时”的,也可能是“共时”的。另一个是抽象层面。“国家构建”指的是政治权力的产生、存在、使用和更替的合理化过程。换句话说,就是政治权力与社会权力、经济权力之间关系建构的合理化过程。无论是具体层面,还是抽象层面,国家构建都强调国家的“能动者”身份的明显化和制度结构的合理化。
这里产生了如何对“国家构建”进行时空定位的问题。它究竟是近代以来的新现象,还是以往国家发展历史的延续?究竟是欧洲背景下的独特产物,还是全球性的普遍发展结果?显然,如果采用简单的“二分法”判断,很容易陷入“西方中心”论或“非西方特例”论的认识陷阱。笔者主张采用辨证的方法。一方面国家的阶级本质具有普遍性,这意味着国家作为暴力工具本质的连续性;另一方面,由于历史阶段性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同,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在体现形式和具体特征上也有很大的不同。所谓的“传统国家”、“现代国家”不过是对这些具体特征的概括和描述。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构建”既具有历史的连续性,也带有明显的历史断裂性。正是在后一个意义上,我们才能够把“国家构建”作为近代以来现象加以理解并作为分析的概念。
如果把“国家”放在近代史的时空维度中进行理解,那么必须把“民族”和“民族国家”考虑进来,因为三者在概念上相互对照,在实际运行(尤其是在欧洲背景下)中是相互叠加、相互支持的关系。
从词源上看,“民族”(nation)一词是从拉丁文natio派生出来的。原来的意思是“生存之物”,而natio一词又来自古希腊文nasci的过去分词natus,意思是“生育”(D.J.科策,1981,转引自宁骚,1995:13)后来。“nation”的生物、生理含义逐渐淡化,文化、政治色彩越加浓厚。据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对历代“西班牙皇家学院辞典”的考证,包括“民族”在内的一些词汇的现代意义到1884年后才出现。在此之前,“民族”(nación)带有血统含义,指的是“聚居在一省、一国或一帝国境内的人群”,有时也指“外国人”。但1884年后,民族则指“辖设中央政府且享有最高政权的国家或政体”或“该国所辖的领土及子民,两相结合成一整体”(2000:17)。显然,近代以来,“民族”与“国家”在语义所指对象上带有很大的重叠性。因此,许多学者承认,“民族”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构建的,是在政治权力的推动和保障下构建的。在某种程度上,没有国家就没有民族。在定义上,“民族”指的是一个文化-政治共同体,成员们分享共同的文化和领土(Smith,1991)。它可以是由单一“族群”(ethnic group)构成的,也可以是由多“族群”结合而成的。但就目前情况看,后者占绝对比例。
“民族构建”(nation-building)就是民族作为文化-政治共同体的构建过程和民族认同的形成过程。这个过程涉及到的三组主要关系:社会个体—国家、族群—民族,以及族群之间。它们的互动的结果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包括个体、族群在内的社会活动者共同“认同”感的达成。这需要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历史、共同的文化价值、共同的心理取向等要素的形成;二是这些行为者生存空间的确定化,这要求有共同的生活地域。
由于历史传统、文化习惯、生存环境、历史阶段等因素的不同,“民族构建”有不同的路径。史密斯(Smith,1991)概括的两种“民族”模式就反映了路径的多元化。他区分了两种模式:存在于西方的“民族的公民模式”(a civic model of the nation);存在于亚洲和东欧地区的“民族的族群模式”(an ethnic model of the nation)。第一个模式主要强调政治因素在构建民族认同过程中的作用,因此概括了四条民族标准:(1)历史形成的领土;(2)法律和政治共同体;(3)成员在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权利,即“公民权”(citizenship)的构建;(4)共同的文化和意识形态(civil ideology)。第二个模式强调的是人们生存的共同体、本土文化和血缘关系。因此民族的标准包括:(1)对血统和谱系的重视超过基于领土的认同;(2)在情感上有强大的感召力和动员效果;对本土文化(语言、价值观、习俗和传统)的重视超过了法律。史密斯认为,在当今世界的民族主义运动中,这两种模式经常是同时存在的。
“民族构建”和“国家构建”相比,强调的主体不同,而且后者由于行政层级的存在,带有更明显的结构特点,可以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次来透视。但这些区别并不妨碍二者间的密切联系。蒂利(Tilly,1975)依据欧洲的经验,把二者视为民族国家发展的两个不同历史阶段。“国家构建”先于“民族构建”。前者表现为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以及对下层控制的巩固;后者表现为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参与、承担义务和忠诚。但是这种区分只是学理层面上的,出于分析的便利和逻辑的清晰。而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二者往往是重叠进行的,很难明确区分具体的建构措施的归属和效果所指,更不能把两者视为相更替的两个发展阶段。尤其对于非欧洲社会来说,由于欧洲国家在世界范围的扩张,打断了自身发展的正常节奏和顺序,所以“民族构建”和“国家构建”往往是同步进行的,呈现出复合性和模仿性双重特征。
因此,笔者并不认为“国家构建”与“民族构建”是两个相连接的历史阶段。它们只是对某些历史发展特征的突出强调和集中表述。作为近代产物,二者还没有结束历史任务,始终保持着动态,并且互相支持,保证了“民族国家”的基本政治单位的地位。“国家构建”为“民族构建”提供了政治上的保护和活动的领土场所;“民族构建”为国家的运转提供了有效的合法性证明(不论是出于感情上的还是依靠制度的)和全面的资源支持(例如,选举权的扩展不仅是政治参与意义上的,还是税收征集和资源动员意义上的),维护了国家的“共同体”形象,实现了社会内部的绥靖,掩盖了国家的阶级本质。
如果把“国家”、“民族”理解为近代以来的产物,就很容易理解“民族国家”(nation-state)及其构建。从字面上看,“民族国家”就是“民族”与“国家”的结合,因此带有后两者的基本特点。按照吉登斯(1998)的分析,“民族国家”是继“传统国家”、“绝对主义国家”之后出现的现代国家形式,与后两者的最根本区别是“反思性监控”的全面化。而在定义上,“民族国家存在于由其他民族国家所组成的联合体之中,它是统治的一系列制度模式, 它对业已划定边界(国界)的领土实施行政垄断,它的统治靠法律以及对内外部暴力工具的直接控制而得以维护”(147)。吉登斯似乎力争把马克思、韦伯以及辛采的国家定义统一在一起,并且特别强调了国家的控制能力。从这点看,吉登斯把侧重点放在“国家”一面,而非“民族”一面。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理解“民族国家”作为现代基本政治单位的原因。
因此,所谓的“民族国家构建”(nation-state building)就是“国家构建”和“民族构建”的双重进程,体现了“国家”、“民族”的构建特征以及民族国家的动态过程。我们可以用它来概括近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框定在领土范围内的社会政治变迁。而用它来指代非西方社会的变迁似乎更为恰当,因为在那里,“国家构建”与“民族构建”是叠加在一起同步进行的。
在当代中国学界,对于“state building”的译法有“国家政权建设”、“国家形成”、“国家建设”等几种。在笔者看来,这些译法似乎没有“国家构建”贴切。第一个译法虽然突出了政权是国家构建的核心内容,但容易把观者的注意力吸引到政治方面,尤其是以警察、军队、法院等政权机关上,忽视了国家经济社会职能的变化。而且对于中国人来说,“国家政权建设”很容易与“党的建设”联系在一起,并且按照后者的程式来思考,把本来可以提升到学理高度的问题过于通俗化,削弱了理论建设的意义。至于“国家形成”这种译法有明显的误导性,很容易模糊“国家构建”的特殊时代性。而在汉语语境中,“国家建设”很容易与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建设联系在一起。使用“构建”一词一方面可以避免这种误解,另一方面也能够反映出国家的近代结构特征和能动者身份。国家构建是近代以来的历史现象,不仅反映了国家的阶级本质,而且体现了国家的自主性。一方面,国家的基本制度建构从根本上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这些制度也是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工具和规范社会行为的基本框架。而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国家也在有意识地调整着自己,以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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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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