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和近代初期,FaGuo的法制是由若干地方习惯法拼凑而成的。不过,这个国家存在着北方习惯法区和南方成文法区的划分。罗马法作为“合理的根据”在原则上为整个FaGuo所采纳,因而逐渐得到承认。在成文法区,关于罗马法在南方的适用应在何种程度上优先于地方法似乎还不确定,不过,适用罗马法是允许的,只是对这种适用在表面上不作强行规定罢了。地方立法权只是偶尔地赋予习惯法以成文的形式,而使习惯法取得成文形式的主要推动力来自1453年查理七世颁布的《都尔一蒙蒂尔告谕》(Ordinance of Montias-les-Tours);该告谕规定,FaGuo的习惯法应一律采取成文的形式。由于地方各级对这一法令的执行拖拖拉拉,时断时续,这项工作直到十八世纪初才基本上完成。从本质上讲,这既不是法典编纂也不是法律罗马化。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较小的、较模糊的以及相互重复的习惯法逐步被淘汰并为较大和较强的习惯法所吸收,从而在原先的大约三百种习惯法中产生出大约六十种成文的习惯法体系。1670年成文的《巴黎习惯法》成为习惯法的魁首;如果其他习惯法规定的解决办法不敷应用或者含混不清,就可以参考《巴黎习惯法》。魁北克在1866年采用拿破仑式的法典以前,也一直是以《巴黎习惯法》为法制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