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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由财政部代地方发行的债券将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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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4:0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快讯:财政部17日表示,由财政部代地方发行的2000亿元债券将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发行,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
    新华网快讯:财政部17日说,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在分地区规模分配上,重点考虑配套需求因素,相应地中西部地区分配到的债券规模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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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问:什么是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答: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09年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具体为“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XX期)”。债券期限为3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
    问:为什么要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
    答:安排省级政府适当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内需保增长的重要举措。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日益加深,2009年将是我国经济发展非常困难的一年,财政收支紧张的状况十分突出。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发行国债较大规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资。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并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地方政府应相应安排配套资金,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本级政府投资。由于经济增长下滑,加上实施结构性减税,今年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将较大幅度下降,同时“三农”、民生等各项支出压力很大,中央投资配套资金及扩大本级政府投资所需资金难以通过经常性收入安排,需要举借债务筹集。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筹措资金比较规范的途径。
    问:为什么不继续采用国债转贷地方的方式?
    答:1998-2004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举债并转贷地方用于国家确定项目的建设。由于国债转贷地方是中央发债,地方使用,不列中央赤字,因此,转贷资金既不在中央预算反映,也不在地方预算反映,只在往来科目列示,不利于监督。同时,由于举借债务与资金使用主体脱节,责权不清,增加了中央财政负担和风险。此次由省级政府在国务院核准的额度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发行一定数量的地方政府债券,筹措的资金纳入政府本级预算管理,有利于依法规范解决上述问题。

    问:既然是地方政府债券,为什么不由地方政府自己发行,而要由中央代理?
    答: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针对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评级、发行渠道等还没有建立,制定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框架尚需时日,为此,国务院决定,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通过现行国债发行渠道代理发行。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利于充分利用财政部多年来发行国债积累的丰富经验、成熟的技术以及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良好关系;有利于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提高债券发行效率;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按时收到本金和利息,提升地方政府债券信用等级,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根据地方政府需求和债券市场情况,统筹安排发行节奏,促进债券市场稳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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