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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大学生参加医保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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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11:50: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政策提要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之日起,享受相应保险待遇
  ●大学生寒暑假期间在外地就医的,可选择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规定费用的按规定支付
  ●报销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
  ●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本报讯 (记者 钟振宇) 坚持自愿原则,我省百万大学生将在今年秋季新学期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昨(13)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出台,因大学生参加城镇居保以高校所在地的市(州)为统筹层次,各地正着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按照《意见》,我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民办高校在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含高校中的中专生)、全日制研究生,都被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制度。参保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原则上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也可以按自然年度为结算年度;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保费之日起,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及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意见》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对家庭困难的大学生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保障方式上,大学生因病住院和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应纳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大学生实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寒假、暑假和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因病休学等法定不在校期间,大学生在高校所在地之外就医的,可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按规定支付。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劳动部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不具备条件或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方式,确保大学生门诊医疗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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