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的社会背景下,“社会权利”观念作为对现代化转型过程中重新定位国家和市场责任与分工的总体性回应,在几十年的绵延浸润中已经深入人心,福利国家开始浮出水面。
Anderson 认为,社会权利是作为研究福利模式的一个起点,它标志着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对治理模式的共识,成为实施社会政策的指导思想;其次,对社会权利的认识和反思推动着福利国家的产生和发展,福利国家从全盛时期到九十年代中后期的改革,其根本都围绕着对社会权利的再认识进行的。T Marshall(1950))也认为,社会公民权利是福利国家的基础。但何谓社会权利?Anderson 对社会权利定义为个体地位在市场外的非商品化(a de-commodification of status of individuals vias-a-vis the market)。这个概念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
Anderson提倡的社会权利,显然不仅仅是一种风险防范手段和专注于社会底层的人们利益的制度设计,在更高意义的目的上还在于人的自我实现。福利的目的在于以自由、平等为基础的尊严,仅仅注目于福利开支水平和福利范围,不仅会使福利制度真的成为一种刚性僵化的社会再分配,而且还可能丧失“使人成为人”的本来目标。以亚马利亚森为代表的学者反对狭隘的福利主义观,因为以收入为基础的福利政策不仅严重屏蔽了其他社会信息,而且忽略了非经济事件如压迫、歧视等因素对福利的巨大影响,因此,必须引入基本价值判断来衡量收入,并采用“能力中心观”加以反思。Anderson的社会权利,同样包含了这些因素。
Anderson (1985)认为,在传统市场经济下,工人阶级无地位、被原子化,被动地接受被商品化的游戏规则。而福利国家追求社会平等、收入保证、人权等社会政策目标,其直接意义是在于为集体运动提供所必需的力量和团结。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只有防止工人阶级的总体性失语,才能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从道德角度看,平等与自由是高度联系的,每个人只有在一个包括流动机会在内的基本资源分配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行动能力的充分自由。
Anderson虽然是传统的工人阶级利益取向,但是福利国家却必不可少地包含了两方面的利益。一是福利国家必须满足动员起来的工人阶级的需求,一是必须满足工业化、资本主义再生产的需求,只有在这个基础上,福利国家才具有合法性。为了满足这两方面需求,社会权利包含了针对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两层面含义。
首先,福利国家作为解决特殊目标的工具,其社会政策必须关照不断被市场分化的弱势群体。其次,福利国家又必须面对更为普遍的其他群体,使整个社会更具有活力。以公民身份认定来替代阶级地位的认定,将社会政策的重心由关注某一群体到普遍身份的自我价值实现,福利国家由于同时满足这两方面需求从而被成为社会分化体系的替代性力量(alternative power of social strat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