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查看: 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5月1日起旅行社中途增加收费项目可罚50万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3-1 09:31: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王飞 通讯员黄翠萍、王坚)日前,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对违法经营旅行社最高处罚金额达50万元。
  新条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将由旅游*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条例还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微信微信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中国海外利益研究网|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 京ICP备12023743号  

GMT+8, 2026-7-26 00:56 , Processed in 0.109375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