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与国际关系论坛
标题:
关于“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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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温皇
时间:
2006-10-23 10:54
标题:
关于“公务员”
<strong>关于“国家公务员”<br /><br /></strong><table style="LINE-HEIGHT: 15pt"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100%" border="0"><tbody><tr><td><span style="FONT-SIZE: 12px">在网上和其它媒体上,不时看到有关“公务员”的议论。这很正常,反映出大家非常关心“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希望把“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好,使公务员队伍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我们国家搞好。这种精神非常令人感动。<br /><br />另一方面,从议论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网友包括其它媒体甚至一些学界专家,对“国家公务员”这一概念也存在某些误解。产生某些误解的原因之一,是媒体宣传不够;同时,这方面的书刊也很少。<br /><br />笔者是一位国家公务员。现将所知的“国家公务员”这一概念,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法规,给大家作一点介绍。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笔者绝不是为公务员队伍存在的问题辩解;第二,也不是而且也不能更无权指责误解者;此外,还希望:幸勿断章取义。<br /><br /><br />(一)、关于“国家机关”<br /><br />(1)、依据我国《宪法》,我国“国家机关”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这两类,都属于“国家机关”。<br />(2)、“国家机关”包括“五大机关”,即:<br />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br />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家最高一级是国务院,也称中央人民政府。<br />国家检察机关:即各级人民检察院。<br />国家审判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br />国家军事机关:即国家军事委员会、各级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br />国家权力机关产生通常所说的“一府两院”,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br />上述这些,在我国《宪法》中都有规定,以及规范的明确的表述。<br /><br />(二)、关于“国家公务员”<br /><br />(3)、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在西方,实行的是“文官制度”。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与“文官制度”有一定的区别。<br />(4)、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施行这一制度的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共“十八章”“八十八条”。<br />(5)、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国家公务员制度只在“国家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内实行。它的另一面,就是说,例如:省委机关、省纪委机关、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人民检察院机关、省人民法院机关、省政协机关、省军区、地方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机关,都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至于事业单位如:各类学校、科研单位、医疗单位、文艺单位等;以及各类企业如工商工矿企业单位包括这些单位的领导人等,也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br />(6)、在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内,也不是所有的部门都进入“国家公务员”系列。进入“国家公务员”系列的共有两类部门:一类是纯粹的行政部门例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等;一类是“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部门。这些,都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里所严格规定的范围实施的。<br />(7)、进入“国家公务员”系列的部门内部,也不是该部门的所有人员都进入“国家公务员”系列。关键是要看他们的工作职位是否“具有行政职能”。此外,如果该部门还有某些下属单位如“研究所”、“XX中心”等,因为此类单位的工作性质是为该部门决策服务的,其本身不“具有行政职能”,一般也不进入“国家公务员”系列。 <br />(8)、实施。一九九三年施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规定,有严格的实施办法,例如:步骤、方法(包括先过渡、考核、考试、职数、职位的确定等等)。人员正式进入“国家公务员”系列后,由省人民政府颁发给《国家公务员证》。《国家公务员证》是经过特制的,是国家公务员进行公务的身份证明。所以,当确认一个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公务员”时,看一看该人员是否持有《国家公务员证》就可以确认。<br />(8)、截止2003年,我国全国的在职“国家公务员”约500万多人;也就是说,全国平均260人中,有一位“国家公务员”。现在,不少人说,我国公务员有近4000万,这是不准确的。所谓“4000多万”,是把所有由财政供给的人员例如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人民检察院机关、人民法院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地方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机关,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人员如:各类学校、各类科研单位、医疗单位(这些,民办者都除外)、文艺单位、中介服务单位等等都包括进去了。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的数量非常庞大,约3000万,工资靠财政供给。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国务院LIPENG总理几次提出,事业单位的供给要逐步和国家财政脱钩。但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实行这一政策的难度非常大,大概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分类逐步进行实施。<br />(10)、全国的“国家公务员”约500万多人;其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远低于西方国家例如美国。<br />(11)、关于给“国家公务员”加工资。给国家公务员加工资,例如2003年加工资,全国一年需要资金大约80亿人民币(2003年是历年中比较多的)。“国家公务员”加工资时,按照国家规定,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人民检察院机关、人民法院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地方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机关,都比照“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加工资;这的确也需要,而且总额也不是很多。同时,各类事业单位也比照“国家公务员”工资加工资,总额远远大于给“国家公务员”所加工资总额的几倍。这里,只是说明这个情况,因为国家制定政策时,是根据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况,反复研究后制定的。这里,还必须说明,“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在全国是统一的,其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每年加一元);其它是“补贴”,这个“补贴”各地大不一样,有些地方的“补贴”远远高于“基本工资”,例如南方大城市一个“处长”的“基本工资+补贴”,远高于北方省长的“基本工资+补贴”;而且即使同一个省,省会城市的“基本工资+补贴”,一般也高于省级机关的“基本工资+补贴”。这里,又必须说明: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进行了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分灶吃饭”;例如,省级机关、单位的供给,由省财政负责;市级的由市级财政负责;县级的由县级财政负责。由于各地经济状况不一,财政状况也随之不一;在一些县乡,给“国家公务员”升工资时,实际升的是“数额”,无法马上兑现,大家称此为“档案工资”,等到县财政有了钱再补发。即使每月工资,一些县乡也往往难以按时发给,不少县乡国家公务员的确困难,这是实际情况。当然,中央国家财政对欠发达省份也非常关心,升工资时,中央国家财政往往对欠发达省份给予补贴;同样,省财政对欠发达的市、县,也给予补贴。<br /><br />(三)、关于“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学历、考核、晋级、轮岗、纪律、奖惩、权利、录用、培训、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等<br /><br />(12)、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以下均系原文)<br /><br />1、国务院总理:一级<br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br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br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br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br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br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br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br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br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br />11、科员:九至十四级<br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br /><br />(13)、规定学历。1993年规定,办事员必须具备高中、中专学历。现在实行公开录考制度,一般至少应具备大专学历。<br />(14)、晋级。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公务员晋级时,必须具备必要条件(请注意:这里说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足条件)。例如,要晋升高一级的各个职务,必须在下一级职位任职X年,和必须具备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必须有X年基层工作经历等等。<br />(15)、轮岗。各个职位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的任职年限是有规定的,到期后必须“轮岗”。<br />(16)、至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培训、考核、纪律、奖惩、权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任职回避、公务回避等,都有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限于篇幅,在此不说了。<br /><br />(四)、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br /><br />(17)、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已实行了十一年,取得了很大成绩,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这一制度实行的时间,与国外比较,还相对较短,经验比较缺乏;与国家发展的需要比较,也有很大差距。因此,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在不少方面还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国外某些做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例如,现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依据的是国务院一九九三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法规”;相信经过总结经验、进一步实践和探讨,这些“行政法规”一定会上升为“法律”例如《国家公务员法》。<br /><br />(18)、在党和政府的教育、培养下,在各个级别公务员自身努力下,总体说来,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实事求是地说,历来,政府的工作量非常大,工作很辛苦;加班是经常的事;工作也很费脑力,政策文件如果搞错了(即政策文件不能与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又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是不得了的事,是必须负责任的。因为文件一旦下发,下级政府就必须执行,如果文件错了,上级政府当然必须负责任。当一名称职的国家公务员,并不容易。同时,也必须看到,公务员队伍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在教育、制度、监督、职位管理、权与责的统一等方面,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在公务员的思想、水平、能力、经验、工作作风等综合素质方面,同样也非常需要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其中,最重要的是首先必须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是做好工作的根基;其次,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水平、所从事工作的业务知识、业务思想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并不断总结工作经验。<br /><br /><br />现在,有些同志把地方党的系统、人大系统、政协系统、检察院系统、法院系统、甚至事业单位领导人如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企业包括国企单位领导人如经理、厂长等出现的问题,也就是说,把凡是带“书记”、带“长”的负责人出现的问题,都说成是“国家公务员”队伍出现的问题,这是误解。因为这些、机关单位根本就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不能把国家公职人员出现的问题都说成是“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问题。例如:县委书记、市委书记、省委书记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这三级书记,一般都同时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我国《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br /><br /></span></td></tr></tbody></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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