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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东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岸上的猪    时间: 2008-12-30 14:29
标题: 山东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山东省工商局近日出台办法规定,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条件地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山东规定,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征用或租赁土地作为经营场所的企业,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山东明确,只要申请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允许非生产类企业将商住房屋或住宅作为企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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