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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按停驶天数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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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鹤
时间:
2008-12-2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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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按停驶天数减免
北京机动车交强险保费按停驶天数减免【发表评论】 2008-12-02 07:10 来源:北青网综合
晨报讯 (记者 李隽琼)北京市保监局昨天出台了交通限行措施停驶机动车辆保费部分减免方案。《方案》规定,凡适用交通管理措施停驶限行的机动车,于2009年5月1日起在全市办理交强险续保手续时,保险公司将根据该车辆在交通限行期间实际停驶天数,减免部分交强险保费。
北京市保监局昨天说,违反限行规定,擅自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不享受交强险保费减免。2008年9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北京地区自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试行机动车辆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限行措施。此后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进一步发挥交强险辅助社会管理功能,北京市保监局研究出台交通限行措施停驶机动车辆保费减免方案,将保费减免与是否违反限行措施相联系,促使广大车主自觉遵守限行规定,共同维护良好交通环境。
此前,北京奥运期间限行车也减免了一个月的交强险保费。在今年11月1日至明年11月办理交强险的限行车辆,都可以享受减免保费的待遇。北京保监局昨天披露的数据显示,11月份北京市实施的奥运交通限行交强险保费减免措施中已累计减免交强险保单19万件。据北京市保监局局长助理刘跃林估计,北京市一个月将因此至少减免两亿元交强险保费。(来源:北京晨报)
延伸阅读:北京机动车限行期间减征养路费相关通知
北京交通部门日前公布了北京市机动车限行期间减征养路费相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六类车辆不适用养路费减征政策,还对2009年1月1日至4月10日之间新增车辆的缴纳养路费方法进行了说明。
作者:
白鹤
时间:
2008-12-2 10:19
【发表评论】 2008-12-02 07:10 来源:北青网综合
据悉,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北京市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限行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限行时间为6时至21时。
停驶的机动车减征一个月养路费。
六类车辆不适用养路费减征政策,不予减征养路费。这些车辆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辆、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悬挂“使”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养路费已实行年度包缴的机动车。
2008年内所有机动车(含新增)仍按养路费规定全额缴纳养路费,待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减征一个月养路费。2008年10月11日至12月31日间发生注销、停驶、转籍、丢失、扣押、暂调外地等异动状况的车辆,在办理相应养路费手续时,一并办理减征一个月养路费的退费手续。2008年北京市内过户车辆,在缴纳2009年养路费时减征一个月养路费。
2009年1月1日至3月10日间新增车辆在立户缴费时直接减征一个月养路费。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间新增机动车,自4月11日起征收养路费。欠缴养路费时段包括限行期间的机动车,补缴所欠养路费时剔除一个月养路费。
对超过免征养路费规定期限而未办理免征手续的车辆,2009年3月10日前新增机动车,补费时剔除一个月养路费;2009年3月11日至4月10日间新增机动车,自4月11日起征收养路费。(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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