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已经实行了160多年的太平绅士制度,是一个监督、视察制度。它提供一个独立渠道,方便有需要人士提出投诉,并让有关方面按规定就投诉进行调查、跟进工作。太平绅士制度,起源于16世纪前,是英国创立的一套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司法辅助制度。英文名称为:JUSTICES OF THE PEACE,简称J.P.,译意是“和平公证人”或“治安推事”,后正式译为“太平绅士”。香港特区政府于1997年颁布了《太平绅士条例》。现行条例规定,行政长官可按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担任公职的适当人士为太平绅士;政务司司长亦可按所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委任其认为合适的人士为新界太平绅士。香港的太平绅士大致分为官守、非官守及新界太平绅士三种。官守太平绅士指担任公职的人士,其任期也只限于在政府服务期间,如果不再担任政府公职,其太平绅士的荣衔也就自动撤销。非官守太平绅士指获行政长官委任的其他社会人士。而新界太平绅士则属非官守的另一类别,政务司司长就有权委任,目前的新界太平绅士多为回归前委任的,回归后尚未有新委任的新界太平绅士。香港特区政府一般在每年7月委任太平绅士,每次人数多则七八十个,少则也有五六十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