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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调整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 初犯可不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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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6 08:21: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调整偷税罪定罪量刑标准 初犯可不追究刑责

2008年08月25日 11: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国际关系论坛http://www.newslist.com.cn

1月12日中午前后,许多北京的中国移动手机用户收到了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提醒:警惕利用手机短信散布代开、出售发票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年终岁初、企业、个人缴税高峰期,号称可以代开“正规”发票的垃圾短信不停地发送到众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用户的手机上。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中新网8月25日电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调整。对属于初犯,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本次会议将审议循环经济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五部法律案。

  此外,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还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以严惩盗窃、非法提供或者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行为。绑架罪的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档次,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悉,在为期五天的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将进行十六项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了今天上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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